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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將修正調整了

2011.01.01

175 期

商標規費將修正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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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雪貞

經濟部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之行政院公報上預告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對於現行商標註冊申請及延展的收費標準做了局部的修正。此次修正的重點有三 :

一、除現行依商品個數之級距計算規費;
二、增訂全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減收申請費之優惠規定。
三、商標延展案,於延展核准前撤回者,得退還延展申請費。

現行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係以指定的類別及商品為計費標準,指定商品者,如指定商品的個數在20個以內者,每類規費為新台幣3000元;指定商品個數在21個至60個者,每類規費為新台幣5000元;指定商品個數超過61個者,每類規費為新台幣9000元。惟有部分的申請人,在繳納規費數額可容許之上限範圍內,不論是否屬自己營業範圍內的商品,常浮濫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造成審查資料庫過度擴張,增加審查困難度及成本,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收費方式將改採指定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規費為新台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一個商品,加收新台幣200元。另,申請註冊於第35類至第45類,雖沒有指定服務個數的限制,惟指定使用在第35類特定商品之零售服務者,若指定超過5個,每增加一個零售服務,加收新台幣500元。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的收費,每件調高為新台幣5000元。

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規費可以減免新台幣300元,另為再提升商標的審查效率,若申請人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全部與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可以再減收新台幣300元,亦即若以電子式申請商標註冊且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全部與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相同時,每類可減免規費新台幣600元。

此修正案若通過,將於明年二月一日施行,即明年二月一日起,商標規費將採新的計費方式。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此次所修正的條文如下:

第二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200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台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5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5000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台幣300元;其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台幣300元。

第四條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台幣40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4000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第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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