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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專利豁免可能引起的問題以及解套辦法

2021.11.01

240 期

疫苗專利豁免可能引起的問題以及解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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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5月5日,美國WTO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宣布美國政府支持 COVID-19 疫苗專利豁免,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有趣的是,這與之前美國政府在日內瓦的WTO談判中表示美國與英國和歐盟態度一致,抵制這項措施的立場顯然有了大轉彎。

其實早在去年10月,印度跟南非就提出此項議題,希望歐、美等大國釋出疫苗專利權,因為貧窮國家持續受到疫情肆虐的影響,而富裕國家大量囤積疫苗,疫苗接種的差距每天都在擴大。因此這些國家提出專利的臨時禁令,希望讓全球更多廠商大量生產疫苗,避免被少數人掌握住疫苗專利。

美國政府的表態似乎是希望藉此推動世界各地疫苗的供給,讓世界各地都能盡快得到疫苗接種。但是由於疫苗豁免需要WTO成員達成共識,而目前看來這件事並不會很快達成,因此美國的表態更像是一種策略,或許真正的目的是希望擁有疫苗的大廠能夠自願授權或者降低疫苗價格。相較之下,歐盟部分國家則認為不需破壞目前行之有年的智財權的既有機制,而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解決問題。下文將主要以專利法的角度來探討專利豁免可能造成的問題以及解套的辦法。

專利豁免的意義

首先,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1-3項之規定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基於上述法規,疫苗的專利豁免,顧名思義就是專利權人無法行使如專利法第58條所規定的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換句話說,即他人可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疫苗,或者使用製造疫苗之方法。

可能引起的問題

根據專利法第1條所規定之立法目的如下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專利制度的意義,在於1.鼓勵發明人,使其可合法取得報酬;2.保護專利權人的排他權,使發明者有公開其技術之誘因,促其申請取得專利權,並可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3.賦予專利權人一段時間的合法獨占,而外界可知悉獲得專利權之技術特徵,避免重複投入研發經費,造成資源的浪費,且可在其基礎之上再研發,藉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因此,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確實有激勵創新及促進產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如果專利權人無法行使如專利法第58條所規定的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可以想見的最直接且嚴重的影響就是廠商不再有開發疫苗以及申請專利的動機。要瞭解的是,藥物的研發絕對是最耗廢時間而且燒錢的產業之一。動輒上億美金的經費投入以及十年左右的研發過程,加上成功率極低,已經讓門檻高到不能再高,倘若耗費了無數金錢以及人力時間的成果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跟報酬,將難以想像還會有人願意積極投入研發的黑洞。如此看來,歐盟大國對於專利豁免的後遺症考量還是有其道理的。

此外,深究一開始印度、南非等國家提出的請求乃是希望讓全球更多廠商大量生產疫苗,避免被少數人掌握住疫苗專利。但是疫苗的製造需要成熟且高端的技術,尤其像是新興的mRNA疫苗,並非任何藥物生產的廠商都有能力自行製造,所以反對派的聲音更是直接點明專利豁免對疫苗分配並無直接益處。更甚者,如果大量不適格的藥廠投入疫苗的製造,反而會導致原料更短缺、充斥劣質疫苗、助長仿冒疫苗等惡果。

事實上,全世界目前最大的疫苗供應廠商之一莫德納(Moderna)在2020年10月8日即在其官網上發布了一項聲明(節錄如下),表明不會對那些為了對抗疫情而製造疫苗者行使莫德納所擁有的相關專利權。 但距離該聲明已過了將近一年,仍然沒有發生全球更多廠商大量生產莫德納的專利疫苗這件事,足證疫苗的專利權並非疫苗分配不均的根本問題來源。

“We feel a special obligation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to use our resources to bring this pandemic to an en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Accordingly, while the pandemic continues, Moderna will not enforce our COVID-19 related patents against those making vaccines intended to combat the pandemic. Further, to eliminate any perceived IP barriers to vaccine development during the pandemic period, upon request we are also willing to license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COVID-19 vaccines to others for the post pandemic period.”

解套辦法

根據專利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之規定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我國確實亦有類似TRIPS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可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通知專利權人之規範。強制授權之立法目的乃為衡平專利權為排他權的特性,而採取透過政府公權力介入方式,使技術利用回歸合理狀態的一種機制。但由於強制授權是對於專利權作例外之限制,對於專利權人的影響自然不在話下,尤其牽涉到龐大商機的藥物及疫苗更是如此。因此各國對於強制授權的適用均趨謹慎,於實務上作成強制授權個案其實相當有限。再者,強制授權的法規複雜,牽涉到專利權人的補償以及強制授權的廢止等,各國在強制授權之具體內容、程序及其他細節方面亦有不同,因此雖然也是一種選擇,但要在全球皆受影響的疫情下執行強制授權,難度頗高。

另一方面,對於專利豁免持反對意見的歐盟國家亦提及,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像是自願授權、技術移轉或捐助疫苗等安排來解決問題。

關於自願授權與技術移轉,莫德納藥廠在上述其官網上發布的聲明中便提出,願意讓他人經由申請而授權其COVID-19疫苗專利。另外,疫苗大廠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也一早就與多個組織簽訂非營利授權條件,技術移轉伴隨授權,讓弱勢國家如印度也有大量製造疫苗的能力。其中阿斯特捷利康的疫苗因為還有運送儲存的優勢,價格著實比其他主要疫苗便宜許多。就現實面看來,藥廠的自願授權執行可能性遠比強制授權來得高。

而令人意外地,疫苗捐贈似乎是目前解決疫苗分配不均最快速有效的途徑。美國總統早在今年8月的時候便宣布,美國已總共向65個國家捐贈了1.1億劑疫苗。而台灣對於疫苗捐贈就更不陌生了,從今年6月迄今,日本、美國、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國,以及民間企業鴻海永齡及台積電、慈濟等,已經總共捐贈到貨超過900萬劑的疫苗,其中包括阿斯特捷利康、莫德納以及輝瑞BNT,對於緩解台灣疫情與降低風險,起到相當大的作用。

結論

本文探討了現存專利制度下,專利豁免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各種解套方法。綜合上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為保障研究的人力、金錢、時間與心血,鼓勵創新也提供研發的動力,進而促進產業發展。故為避免將來各種流行疾病的衝擊中,各藥廠趨於保守觀望,而不願積極投入研發心血,專利豁免一途終將弊大於利。另一方面,疫苗生產的限制因素是產能和技術,而非專利。出口疫苗以及授權與技術移轉才是最快解決全球供應不足的方法。

此外,從這次疫情大爆發後,疫苗的分配不均與富國掌握資源這樣的啟示下,可以瞭解到,對於沒有研發能力與疫苗製造技術的國家而言,似乎就只能等待大國的捐贈。因此,研發能力實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掌握技術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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