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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十年,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的統計觀察

2018.09.01

221 期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十年,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的統計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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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錦寬

繼日、韓及泰國等亞洲各國之後,民國97年7月我國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IP法院)。這在我國司法制度上是項創舉,IP法院成立之初,旨在提昇我國司法機關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性及效率,一般也認為我國於隔年從美國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除名,IP法院的成立或為關鍵原因之一。IP法院成立滿十週年,6月29日雖然舉行了紀念活動,司法院許院長蒞臨會場致詞表達祝賀之意,但與十年前揭幕時,冠蓋雲集,各方觀注的情況相較,顯得低調。

IP法院的特色在於,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同時存在有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院。IP法院成立前,普通法院動輒以專利有效性為先決問題而停止訴訟,因而拖延時程,有鑑於此,IP法院成立同時生效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明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該智慧財產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前揭規定為IP法院的另一特色,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依司法院公布的資料,專利事件在IP法院審理工作佔重要的比重,如表1,IP法院十年來每年新收案件,自民國99年1千8百件的高峰,過去5年來降至每年1千2百件左右。十年來共審結13,281件,其中民事事件佔52.9%,刑事事件佔22.2%,而行政訴訟為24.9%。圖1至圖3分別為IP法院在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審結的案件中,專利權案件所佔的比例;十年來,民事一審,專利權案件共審結1,301件(本文末來自IP法院的統計為1,302件),佔一案審結2,556件約50.9%,民事二審,專利權案件共審結733件,佔二案審結1,337件約54.8%,而行政訴訟,專利案共審結1,249件,佔39.4%。

表1 IP法院十年來案件數


圖1 民事訴訟審判終結件數-專利權佔比


圖2 行政訴訟審判終結件數-專利佔比


圖3 民事訴訟審判終結件數


IP法院之法官整體素質堪稱優秀,十年來對於加速解決訴訟糾紛有其貢獻,但原告勝訴率偏低及專利被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無效的比率過高,常遭批評。2016年05月01日工商時報一則專文刊載:以高達70%的涉訟發明專利被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無效,影響到企業申請專利的意願,甚至引述某國在台商會直接發函給其國籍企業,建議在臺灣可以不用申請專利。

不論是否受上段所述因素影響,我國智慧財產局過去3年,每年受理專利總數僅約7萬3千件,與民國102年相較掉了1萬件;而表1除了顯示IP法院新收及審結案件整體略降外,如圖3,以一審審結的專利案件數,民國103年至106年間,每年審結的案件數落在100件至113件之間,與民國99年審結的211件相較,數量腰斬。

在民事訴訟中專利有效性認定確實不利於原告,學者在2014年全國律師月刊10月(第21頁)的文章揭露,IP法院成後的前4年間,93%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被控侵權者會提出有效性抗辯,抗辯成立比率達61.17%,其中發明專利被法院宣告無效之比率更高達66.95%。民國102年後前述比率有下降的趨勢,如圖4,自61.41%,降至5成、4成,去年(民國106年)最低為29.90%,今年上半年為37.04%。圖5至圖7則為3種過去5年以來專利有效性抗辯提出件數、成立件數及成立的比率,以發明專利為例,前述比率在民國102年高達72.5%的新高,民國103年至105年間,各年約在5成,去年降為3成,今年上半年為38.33%。如圖8,綜合IP法院成立十年來,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的比率,整體而言為52.30%,其中較耐人尋味的是,未經實體審查的新型專利,前述比率為53.50%,竟較發明專利的56.04%為低。圖9是將十年間,IP法院前述比率與智慧財產局舉發成立比率的比較,兩者數字接近,但均超過5成。 

圖4 專利有效性抗辯-3種專利合計


圖5 專利有效性抗辯-發明案


圖6 專利有效性抗辯-新型案


圖7 專利有效性抗辯-設計案


圖8 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


圖9 有效性抗辯/舉發成立比率


依智慧局去年的年報,過去5年的發明專利初審核准率分別為57.4%、63.3%、67.2%、73.3%及76.9%,專利申請階段高核准率相對於前述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及舉發成立比率均過半,專利品質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惟在IP法院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如表2,一審原告勝訴加上勝敗互見比率不到15%,原告敗訴比率超過5成,加上二審近6成的維持率(駁回上訴),坊間認為訴訟環境不利於專利權人似為事實。

表2 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判決結果


依司法院去年9月發布的司法改革報告,司法院初步規劃商業法院與智財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訂出法官人數為9人的規模,並將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今年7月已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共6章,49條,內容除界定重大商業事件範圍、專屬管轄及設置商業調查官外,也將律師強制代理、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制度納入。司法院已成立上述草案研究制定小組並於7月26日召開第1次會議,依推動進程將在今年12月完成草案並於明年上半年於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依此趨勢,獨立IP法院恐為絕響,過去的這一個十年恐為僅見。

IP法院成立雖已十年,但仍是較新的組織,應較能有創新的作法,例如設置國際法庭,以聽取及審理國際爭訟並提供英文版判決。我國這幾年專利申請件數雖有起伏,但外國人來臺申請的數量仍持續呈現微幅成長,在這個基礎下,外國語言審理與裁判,將可使IP法院的判決有更高的國際曝光與知名度,提高IP法院成為國際商務爭訟在亞洲首選的機會。為確保IP法院10年努力不前功盡棄,也符合亞洲各國包括中國大陸在內,普遍設立專業智慧財產法院或專庭的趨勢,理應保留IP法院並由其審理一審民事智財案件使智財專業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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