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專利局在2023年3月發布一項行政決定 (administrative decision),涉及AI系統是否為專利法規定的適格「發明人」。該行政決定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AI系統不是適格發明人。在此行政決定中,以色列專利局與迄今考慮過此問題的多數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看法。本案背景為Stephen Thaler於2019年8月,向以色列專利局提交兩件發明專利申請案,聲稱這些發明是由他研發的一種稱為“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cience”(DABUS) 的AI系統所發明,Stephen Thaler亦於其他國家提交相對應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在每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中,Stephen Thaler載明發明人DABUS,而他是透過「轉讓」的方式成為前述發明的擁有者。
在分析將DABUS作為發明人所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時,以色列專利局考慮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1)在專利法下,AI是否能被視為「發明人」?2)第三人是否能自AI獲得專利申請權?
針對第一個問題,以色列專利局根據以色列專利法規定,確定「發明人」一詞僅限於人類。針對第二個問題,以色列專利局確定專利申請權須來自「發明人」且可允許轉讓。沒有法律途徑可以從「非發明人」的個體獲得專利申請權。儘管在普通法中,機器製造的物品的所有權歸屬於機器的所有者,但在專利法中,這並無相關性,因為機器無法被視為「發明人」。
資料來源:AI Determined Ineligible to be Considered an Inventor Under Israeli Law, Luzzatto, June 11, 2023.
<https://www.luzzatto.co.il/en/ai-determined-ineligible-to-be-considered-an-inventor-under-israeli-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