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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駛得萬年船—取得EPC專利前的最後一哩路

2021.09.23

作者:陳玫音

依據現行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規定,EPC申請案已處於可准狀態時,歐洲專利局會發出核准通知函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並檢附核准版本之說明書及圖式(簡稱核准內容)。申請人須在核准通知函發出之日起4個月內繳納核准與公告費用(簡稱領證費),並提交其他兩種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之申請專利範圍譯本;目前EPC申請案以英文提交為大宗,故此時須提交的多為法文和德文譯本。前述的4個月期限無法延期,若申請人對核准內容有異議時,可請求修正;而根據Rule 71(5) EPC,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領證費並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本,且未表達不同意見者,視為已確認申請案的書目資料及核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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