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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院在認定結合動機方面沒有明顯錯誤

2022.03.10

Adapt Pharma Operations Limited、Adapt Pharma, Inc.、Adapt Pharma Limited和Opiant Pharmaceuticals, Inc.(統稱Adapt)銷售治療鴉片類藥物過量的NARCAN®藥品,其所有之美國第9,468,747號、第9,561,177號、第9,629,965號和第9,775,838號專利(後稱系爭專利)均主張用於治療鴉片類藥物過量的鼻噴霧方法和裝置,系爭專利均列在橘皮書 (Orange Book) 當中。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和Teva Pharmaceuticals Industries, Ltd.(統稱Teva)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提出簡化新藥申請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尋求批准製造並銷售NARCAN®之學名藥,並對橘皮書中的專利提出Paragraph IV認證,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不可實施和/或未侵權。2016年10月21日,Adapt向紐澤西地院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對Teva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同意先對部分請求項的有效性進行審理,Teva在審判中主張系爭案之請求項為兩種不同的先前技術組合。

地院做出請求項無效之最終判決,判定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的,Adapt不服遂向CAFC提出上訴。

Adapt表示地院未能闡明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什麼會具有結合先前技術之動機。

CAFC不同意Adapt之上訴理由,儘管Teva的專家沒有明確提供結合或修改先前技術的理由,但其他文件證據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先前技術之教示,或發明產出時該領域中已知的問題。此外,紀錄證據支持,在FDA的鼓勵下,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具有動機改善先前技術的設備;選擇專家認為有益的傳遞設備,並根據已知「鼻子可耐受」和「防止分解」的配方之例行優化選擇賦形劑和濃度;選擇先前技術專利中所描述之3mg至4mg的鼻內劑量與FDA所批准之1mg可注射劑量具有生物等效性;並根據相互之教示結合引證前案。

綜上所述,CAFC維持地院之判決,認定Adapt之請求項在結合兩件引證前案後為顯而易見的,CAFC認為地院在顯而易見判定中沒有錯誤,維持原判決。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Did Not Clearly Err in Finding Motivation to Combine, IPO Daily News, February 11, 2021.

2. Adapt Pharma Operations Limited, Adapt Pharma, Inc., Adapt Harma Limited, Opiant Pharmaceuticals,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Teva Pharmaceuticals Industries, Ltd., Fed Circ, 2020-2106, February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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