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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訴訟地有最低限度接觸得構成法院具對人管轄權

2022.05.05

美國第7,292,870號及美國第7,894,837號之專利權人為Zipit Wireless, Inc.(後稱Zipit),前述兩件系爭專利涉及使用WIFI無線即時通訊設備發送與接收即時訊息。Zipit係一家位於德拉瓦州的公司,其在南加州設有營業地且於前述所在地均有員工。2013年,Zipit首次於加州北區聯繫Apple Inc.(後稱Apple),兩造自此3年中,有數次聯繫,且Zipit更於同年造訪Apple位於加州北區總部並進行會面,會面中也商談購買或授權系爭專利相關事宜,然兩造後續會談以無結果收場。後續幾年兩造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溝通。

 

Zipit於2020年6月向喬治亞州北區地院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of Georgia) 對Apple提出系爭專利之侵權訴訟,然不久後主動撤銷訴訟;Apple於數日後向美國加州北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提出未對系爭專利構成侵權的確認之訴,Zipit以美國加州北區地院不具對人管轄權請求地院駁回訴訟,後地院指出Apple雖有舉證建立Zipit與訴訟地州有最低限度的連繫,且強調Zipit寄出多封指控Apple侵權信函及侵權比照表,且曾發生Apple於加州辦公處討論前述議題的事實,然地院認定其對Zipit無對人管轄權遂准許Zipit的請求,此外,地院認為倘對Zipit行使管轄權並不合理,原因在於Zipit不具將其與加州聯繫的約束性義務,且Zipit與加州的聯繫均與欲解決系爭專利之紛爭有關。故儘管已確定Apple已證明Zipit與訴訟地州有最低限度的連繫,加州北區地院仍以其對Zipit不具對人管轄權而駁回訴訟。判決做出後,Apple不服向CAFC提出上訴。
 

CAFC庭審中表明本案唯一爭點在於美國加州北區地院以不具Zipit之對人管轄權而駁回Apple提起之確認之訴是否有誤。CAFC表示,判斷法院是否具對人管轄權取決於(1)被告是否有目的對法院所在地之居民採取行動(2)原告主張是否源於該些活動或涉及該些活動與(3)對人管轄權之行使是否合理與公平。CAFC表示Zipit在本案提出前數年便對Apple寄出警告函 (demand letter) 與相關通訊往來、電談甚至親自造訪位處加州的Apple,此等活動已與加州構成最低限度接觸。易言之,一旦符合最低限度接觸,法院對非當地居民的被告就有對人管轄權。更者,CAFC指出雖Zipit離最近一次與Apple有所接觸是在數年前,但本案緣於Zipit後來於喬治亞州北區地院提出侵權訴訟之舉,而再次點燃兩造間的戰火。是以,CAFC推翻美國加州北區地院駁回Apple提出確認之訴判決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Erred in Dismissing Patent Suit for Lack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 IPO Daily News. April 19, 2022.
  2. Apple Inc., V. Zipit Wireless, Inc., Fed Circ, April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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