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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首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之行政裁決結果出爐

2022.05.05

2021年6月,中國大陸第四次修改後的專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76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就申請註冊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2021年10月,中國大陸國知局受理首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截至目前,共收到行政裁決請求59件,目前已對符合受理條件的39件請求予以立案。
 

中國大陸國知局日前審結3件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這是中國大陸第四次修正後專利法實施以來,中國大陸境內首批審結該類型的行政案件。據瞭解,首批審結的案件涉及第201210135209.X號、第201510599477.0號和第201010151552.4號發明專利權,專利藥品為普渡製藥公司的「鹽酸羥考酮緩釋片」,該公司請求確認宜昌人福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學名藥相關技術方案落入上述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中國大陸國知局就上述案件依法立案,經審理,最終確認學名藥相關技術方案未落入以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上述案件是首批透過行政途徑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早期解決的裁決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該批案件審理期間僅為6個月。中國大陸國知局接下來將推進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的審理工作。同時,將進一步加強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積極開展機制建設、標準統一、資訊溝通等方面的工作,確保該項制度的順利運行,維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新藥研究,降低學名藥上市後專利侵權風險。

 

資料來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首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中國大陸國知局,2022年4月25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53_17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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