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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發布《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解讀

2022.05.05

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2年4月25日發布第481號《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有九條條文規定(詳細全文內容請點附件檔案),並於同日發布《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解讀,以下摘錄自解讀內容。
 
  • 中國大陸單位或個人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協定在中國大陸生效後,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簡稱國際局)提交設計國際申請案;申請人也可直接向中國大陸國知局要求轉交設計國際申請案,透過中國大陸國知局轉交者,應當以英文提出;暫行辦法施行期間,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 由於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仍在修改過程中,因此暫行辦法特別規定,對於設計國際申請案中國大陸國知局將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 對申請人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證明文件、繳納費用等,若不符合規定者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暫行辦法第3條第3款載明主張優先權者,繳納優先權主張規費之期限為國際公開日起三個月內。由於專利法實施細則仍在修改進程中,若國際公開日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應當自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主張規費。
  • 對於不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單一性要求的申請,可按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自其申請國際公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
  • 設計國際申請案若有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4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兩種例外情形時,應在提出設計國際申請案時聲明,並應自其申請國際公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未提出聲明或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4條的規定。
  • 在減免政策公布施行後提出的設計國際申請案,申請人可按規定提出單獨指定費的減免請求。
  •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提交轉讓或贈與合同作為證明文件。對於設計國際申請案的權利變更,除依海牙協定規定須向國際局提出變更請求外,還應當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交證明文件。此外,證明文件若為外文,應同時附上中譯文。未提交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不合格的,中國大陸國知局通知國際局該變更在中國大陸未生效。
  • 暫行辦法未定之規則,申請人辦理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的,應依照海牙協定、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另外,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大陸國知局於官網開放設計國際申請案之入口網站,使用者可透過該入口網站於線上提出設計國際申請案。
 
資料來源:
  1.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國大陸國知局,2022年4月25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66_175168.html>
  2. 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481號),中國大陸國知局,2022年4月25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74_175158.html>
  3. 关于开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业务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2年4月27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7/art_75_1752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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