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專利法規定,智慧局要作出不予專利審定之前,應當給予申請人申復的機會。針對審查委員在審查通知函中指出的缺陷,申請人除了提出申復及/或修正之外,對於存在爭議或主觀性判斷的議題,若能同時提交有關證據支持申復理由,應能更有利於說服審查委員,提高答辯成功的機會,其他國家的專利審查實務,在作出不予專利之審查決定前,也都會給予專利申請人答辯的機會。以進步性之答辯為例,申請人可以針對審查意見提出重新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於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之證據、支持特定技術特徵展現有益效果之比較數據、支持整體發明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支持整體發明在商業上獲得的成功等等之證據,藉由提交合適的證據影響進步性審查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