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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在專利侵權中得以被控侵權人對外宣傳規模做為賠償金計算基礎

2024.01.11

中國大陸新型專利號第Z201320534267.X號之專利權人為福州百益百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人認為上海點掛建築技術有限公司等人所販售之產品對系爭專利構成侵害,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侵權訴訟且求償。

被告以中國大陸第201310397521.0的發明專利申請主張抵觸申請抗辯,爭論被指控侵權品實施的是抵觸申請技術,不構成侵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被指控侵權品與抵觸申請技術方案比對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之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徵已被抵觸申請公開,故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故被告主張的抵觸申請抗辯成立,遂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本案經駁回後,專利權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抵觸申請並未公開被控侵權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徵,認定被告的抗辯並不成立,且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命被告支付專利權人賠償金。有關於本案賠償金,專利權人主張以被告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被告抗辯該經營規模屬於誇大宣傳、並非經營實績。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並未提交有效反證證明,其主張誇大宣傳之依據不足:在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侵權經營規模時,可依據該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因此不採納被告上述抗辯。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經營規模、侵權時間和侵權範圍等,命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250萬人民幣。
 

資料來源:案例跟踪—百益百利公司与点挂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隆天知識產權知識快報,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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