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案擬放寬恢復權利申請要件。
2011年日本專利法修正時,曾將恢復權利要件自「無法歸責於己之事由」放寬為「具有正當理由」。惟日本專利局判斷恢復權利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的標準嚴苛,以致於日本專利局恢復權利的核准率(10%~20%)遠低於歐洲專利局 (60%~70%) 及美國專利局(90%~95%)。
為改善前述現象,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恢復權利之要件再度放寬為「非因故意」,且將認定是否為故意的標準改為「申請人若故意在期限內未完成應為之手續即無法申請恢復權利」。為了防止恢復權利制度被濫用,修法後將收取規費,惟若恢復權利的理由為天災則免收規費。
資料來源:特許権等の権利回復「故意でない」へ要件緩和,小倉特許情報4月号,April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