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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張專利申請前已公開,須提出清楚且具有說服力的事證

2023.01.12

Ridge Wallet LLC(後稱Ridge)與Mosaic Brands, Inc. d/b/a Storus(後稱Mosaic)均為皮夾製造商,其分別持有美國第10,791,808號(簡稱’808號)與第7,334,616號(簡稱’616號)專利。當Mosaic知悉Ridge製造的皮夾與其製造之皮夾雷同,便向美國加州中區地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對Ridge提出’616號專利的專利與商業外觀 (trade dress) 侵權訴訟;訴訟提出數個月後,美國專利局核發Ridge申請之’808號專利,Ridge則以Mosaic侵害’808號專利的方式提出訴訟。
 

經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確認合適意義程序後,Mosaic認為其無法於’616號侵權訴訟中勝訴,嗣後兩造針對其他爭點續行訴訟且均提出即決判決請求。地院針對’808號專利作出’808號專利部分請求項因Mosaic製造之皮夾而為可被預料的故無效,且Mosaic主張’808號專利因不正行為故不可實施而無效與Mosaic的商業外觀因具功能性等理由並未侵權的判決。Mosaic再請求地院針對Ridge之不正行為進行覆審,且隨後予請求即決判決,地院後准許該請求,並於最後作出兩造均不受責難的最終判決,前述判決作出後,兩造均上訴至CAFC。
 

於CAFC上訴過程中,Ridge主張地院判斷Mosaic製作應用’616號專利之皮夾構成’808號專利的前案有誤,CAFC肯認Ridge之主張。進一步來說,CAFC表示主張系爭專利無效的即決判決,須提出清楚且具有說服力的事證。然Mosaic僅仰賴發明人證言中表示Mosaic製作之皮夾早在Ridge提出’808號專利申請1年前便已販售,雖該專家證人之證言有受到同時提交證據之支持,然CAFC表示這些提交文件證據僅具初步說服力,事實認定仍有爭議,即Ridge對於該專家證人證言提出質疑,且亦提出相當有力之反證。CAFC表示這些事實爭議使得地院作出的判決缺乏清楚且具說服力之依據,故CAFC推翻地院作出之判決,並發回地院命重審Mosaic製作之皮夾是否足以構成’808號專利之先前技術。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Erred Granting Summary Judgement of Invalidity Based on Witness Testimony, IPO Daily News, January 4, 2023.
  2. Mosaic Brands, Inc., Le Holdings LLC, Jgl Enterprises Inc., V. Ridge Wallet Llc,. Fed Circ. 2022-1001, 2022-1002. December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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