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局日前公布2022年12月9日舉辦之第15次設計制度小組會議資料,會議中討論未來擬放寬設計專利優惠期適用規定。以下內容摘錄自會議資料:
現行制度規定主張優惠期時,申請人必須將所有已公開的設計一一提出聲明及證明文件,然而基於下述理由,管理及掌握所有公開事實對申請人而言頗具難度。
- 商品設計開發是從單一概念開始建構產品原型,同時間也創作出其他版本的設計。
- 設計專利是保護產品的外觀,因此在行銷過程或產品介紹中類似的設計在提出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
- 近幾年業者同時間運用多個電商網站或網路社群販賣或宣傳商品,藉由公開尚未開始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片段,以引起消費者興趣等廣告手法,公開態樣已趨向多樣化及複雜化。
- 中小企業透過群眾募資將產品公開以取得資金進而決定是否將產品商業化,或是與其他企業或消費者共同完成產品的製造或開發,在開發過程中增加了產品設計公開的機會。
基於前述理由,設計案申請日起30日內提交所有已公開設計符合優惠期的證明文件,造成申請人相當大的負擔,因優惠期證明文件缺漏,而被以缺乏新穎性等理由核駁的設計案件也為數不少。2021年日本專利局受理的30,000件設計申請案當中,有158件在提出申請時提交了符合優惠期聲明及優惠期證明文件,惟仍因已公開的設計漏未列於優惠期聲明中而收到核駁通知書。
為此,日本專利局的設計制度小組委員提出具體解決對策,以在法定期間(申請日起算30日內)內提交該設計最早公開的優惠期證明文件為基礎,只要滿足以下所有要件,仍可適用優惠期規定。
- 因申請人個人行為所致而公開的設計(專利公報之公開仍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 該設計案必須是與法定期間內提交之優惠期聲明書中所載的設計同日或之後公開。
- 該設計案與法定期間內提交之優惠期聲明書上所載之設計相同或類似的設計(非類似設計需另外提交證明,以迴避創作非顯而易見性等核駁理由)。
資料來源:意匠の新規性喪失の例外規定の適用手続の緩和について検討される,HARAKENZO Newsletter,January,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