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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澳強制授權規定簡介

2021.07.01

許多國家的專利法規有專利使用 (patent working) 的規定,即專利獲准後應在該國境內實施,否則可能被他人請求強制授權,部分國家進一步要求專利權人每年都必須呈報專利使用的狀況。澳洲和紐西蘭雖無必須主動呈報專利使用狀況的規定,但制定有關於強制授權的規定:

 

澳洲專利法規定,專利獲准後若未在3年內實施,第三人可在以下5項條件全部滿足的狀況下,向澳洲聯邦法院請求強制授權:(1)澳洲境內對於該專利發明之需求未被合理滿足,(2)獲准實施該專利發明對於滿足需求相當關鍵,(3)已在合理期間內向專利權人尋求授權而未果,(4)專利權人對於未在澳洲實施其專利發明未能給予合理解釋,(5)准予授權合乎公共利益。另外,若是專利權人有不正當競爭之行為,例如價格操控 (price fixing)、限制產品之製造或供應鏈、分配顧客 (allocating customers)、綁標等,而違反相關法規,亦屬可請求強制授權的情形。強制授權被准予後,應給付專利權人授權金,金額可由專利權人和請求授權人合意決定,或是由澳洲聯邦法院決定公正合理的金額。針對從屬專利 (Dependent Patent),擁有依附於在前專利權之從屬專利權人在以下2項條件都滿足的狀況下可對在前專利權要求強制授權:(1)若要實施從屬專利之發明,必須實施在前專利,(2)從屬專利在技術上有重要之進步,且頗有經濟價值。此情況下強制授權所准予實施在前專利的範圍,是請求授權人為了實施從屬專利發明而必須的程度,且若在前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所請求,也必須准予其實施從屬專利。

紐西蘭專利法規定,若是(1)未於紐西蘭境內供應該專利發明,或是(2)該專利發明於紐西蘭境內之供應條款不合理,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授權,請求時點為(1)專利獲准3年後,或(2)專利申請日起4年,以兩者中較晚之日期為準。所准予的將是非專屬授權,且效力主要與專利發明在紐西蘭境內之供應有關。須注意的是,強制授權規定不適用於積體電路相關專利。

 

資料來源:Patent Working Requirements and Related Compulsory Licensing Provisions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ruson & Ferguson, April 15, 2021.<https://www.spruson.com/patents/patent-working-requirements-and-related-compulsory-licensing-provisions-in-australia-and-new-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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