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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將自2023年11月1日起更新官方通知送達日規定

2023.10.19

依據現行規定,歐洲專利局發出的官方通知視為於交付郵遞服務之日後第10天送達,以電子形式傳送者則視為於傳送之日後第10天送達,回覆期限則是自送達日隔天起算。歐洲專利局已於2022年10月決定更新官方通知送達日相關規定,不論官方通知是以郵遞或電子形式傳送,均以官方通知上記載的發出日為送達日,回覆期限同樣自送達日隔天起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若官方通知之發出日早於前開日期,則繼續適用現行規定;若官方通知之發出日晚於(含)前開日期,則適用新規定。

 

歐洲專利局針對未送達或晚送達的官方通知亦有因應措施,以保障申請人權益,官方通知確已寄送以及寄送日期的舉證責任在於歐洲專利局。若官方通知未送達,且歐洲專利局無法舉證已寄送,則該份官方通知之回覆期限視為未起算,並更新官方通知發出日期。若官方通知自發出日起超過7天才寄送,則該份官方通知之回應期間應為原期間加上超出之天數。詳見本期專利話廊。

 

資料來源:Countdown to the abolition of the "10-day rule" by the EPO, GLP. October 6, 2023. <https://www.glp.eu/update/2023/2023-10-epo-10-day-ru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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