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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程序繫屬ITC訴訟未提之證據且未續爭,於CAFC訴訟不得再主張

2025.04.03

美國第9,572,499號、第10,595,731號與第10,638,941號之專利權人為Alivecor Inc.,前述專利涉及測量與分析生理數據以檢測心律不整的系統與方法。Apple Inc.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主張上述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的,嗣後經PTAB立案。

與本件有關的是,本件於IPR程序時,專利權人亦同時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對Apple Inc.提出訴訟,主張Apple Inc.進口或者販售前述三件系爭專利權的產品,ITC隨後進行調查,依據專利權人於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否定Apple Inc.關於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的主張。然專利權人並未將ITC訴訟中所遞證據於IPR程序中同時告知PTAB,最後PTAB作出顯而易見的決定。前述決定作出後,專利權人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專利權人主張Apple Inc.未遵循自發性證據揭示義務,未將ITC訴訟中涉及系爭專利是否具非顯而易見性的證據提交給PTAB。CAFC對此爭點表達反對意見,表示當IPR程序進行時,專利權人要求Apple Inc.同意提出於ITC訴訟中有關本案爭點的證據,然Apple Inc.請求人以前述請求已違反ITC保護令而拒絕。Apple Inc.求人拒絕提交該等證據並請求免除專利權人將證據揭示呈報給PTAB的義務。CAFC認為PTAB就IPR程序中所提的證據已相當充分作出決定,且專利權人於ITC訴訟程序中並未作出任何要求PTAB命Apple Inc.提交爭點相關證據,顯然專利權人也放棄此等主張,即其不該於CAFC上訴階段再度續爭。是以,CAFC維持PTAB認定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

資料來源:
1.  AliveCor Forfeited Discovery Argument on Appeal, IPO Daily News. March 11, 2025.
2.  Alivecor, Inc., V. Apple Inc., Fed Circ. 2023-1512, 2023-1513, 2023-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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