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係A公司的股東,實際掌握A公司關於使用奈米材料代替乳化劑合成樹脂(亦稱乳液)的製備方法及用該合成樹脂製備水性防腐塗料的技術秘密,並與A公司簽訂保密協定。2014年至2015年,公司甲向市場推出水性防銹塗料產品。2016年,A公司從B公司年度報告中得知,甲某以510萬人民幣向B公司轉讓相關技術,B公司並於當年新增「防銹塗料乳液」與「水性防銹塗料」新產品的營業收入。A公司認為甲某違反保密協議,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甲某與B公司等人共同侵害其技術秘密,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人民幣及維權合理開支5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並不完整和明確,且已有證據表明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可能是已為公眾所知悉,A公司應就該技術資訊的秘密性承擔舉證責任,但A公司經一審釋明後仍明確表示對所主張的技術資訊是否屬於「不為公眾知悉」乙事不聲請鑑定,故其應當承擔怠於舉證的法律後果,因此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內容摘錄如下
1. 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具體、明確,且其已使用相關技術資訊生產產品並推向市場。甲某對上述資訊中以奈米材料代替乳化劑製備乳液和塗料的配方內容(不含奈米材料相關技術)負保密義務。對於上述技術資訊是否具秘密性的認定,要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尤其是涉案技術資訊的形成過程,權利人是否提交證據證明其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是否有初步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及被控侵權人是否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等。根據在案證據綜合分析,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前具有秘密性,屬於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
2. A公司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對於主張的技術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並進一步表明,甲某向B公司轉讓的「乳液合成用奈米材料技術及用該奈米材料乳液合成技術及塗料調配技術」與A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均係使用奈米材料作為表面活性劑製備乳液的技術,二者高度關聯。甲某明知其對A公司負保密義務,仍將包含技術秘密的技術轉讓給B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綜合以上理由,改判認定被控侵權人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判令各侵權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資料來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中國大陸最高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3月5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91.html>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並不完整和明確,且已有證據表明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可能是已為公眾所知悉,A公司應就該技術資訊的秘密性承擔舉證責任,但A公司經一審釋明後仍明確表示對所主張的技術資訊是否屬於「不為公眾知悉」乙事不聲請鑑定,故其應當承擔怠於舉證的法律後果,因此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內容摘錄如下
1. 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具體、明確,且其已使用相關技術資訊生產產品並推向市場。甲某對上述資訊中以奈米材料代替乳化劑製備乳液和塗料的配方內容(不含奈米材料相關技術)負保密義務。對於上述技術資訊是否具秘密性的認定,要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尤其是涉案技術資訊的形成過程,權利人是否提交證據證明其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是否有初步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及被控侵權人是否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等。根據在案證據綜合分析,A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前具有秘密性,屬於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
2. A公司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對於主張的技術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並進一步表明,甲某向B公司轉讓的「乳液合成用奈米材料技術及用該奈米材料乳液合成技術及塗料調配技術」與A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均係使用奈米材料作為表面活性劑製備乳液的技術,二者高度關聯。甲某明知其對A公司負保密義務,仍將包含技術秘密的技術轉讓給B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綜合以上理由,改判認定被控侵權人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判令各侵權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資料來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中國大陸最高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3月5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