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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商業成功需具技術方案的實施具有正向價值

2024.12.26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一件名稱為「手機計步器」的實用新型專利之無效宣告請求的上訴判決中,對於專利權人以商業上成功主張專利具備創造性時,應留意下列事項:商業成功是從經濟的角度來對發明創造進行評價,它是創造性判斷的輔助考量因素。基於商業成功認定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技術方案的實施能夠創造較高的社會經濟價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二是商業成功是由技術方案本身直接導致。

關於條件一,基於商業成功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合理性基礎是技術方案對社會的經濟價值,故認定商業成功的關鍵在於技術方案的實施能夠創造較高的社會經濟價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僅產品市場銷量大,並不一定意味著獲得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商業成功。本件專利權人主張的用途本質是虛構步數,幫助手機用戶以欺騙的手段獲取獎勵、完成任務或達到某種既定目的,這將使手機計步軟體失去原有的正向功能和效果,不符合主流的社會規範和期待,基於此所取得的巨大市場銷量不應當被認定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商業成功。

關於條件二,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只是實現手機自動持續擺動,而計步功能是由手機本身的軟體及硬體實現的。消費者購買專利產品或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的產品,主要是為虛構行走步數以獲取獎勵、完成任務等,產品銷量並非是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直接導致,而是與虛構手機步數所帶來的不當利益相關。

從上述兩個角度考量,專利權人以商業成功主張涉案專利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並不能成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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