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專利法修正案於2024年10月28日生效,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將「現有產品的新用途」自不可專利之標的排除。
2. 公開揭露之優惠期自6個月延長為1年。
3. 提出新案申請時不須再提交發明人資格之聲明文件 (statement of inventorship)。
4. 若未於提出申請案的同時主張優先權,最晚可在主張優先權之期限屆滿4個月以內補主張優先權。
5. 使強制授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准予權衡原則 (expediency) 下的強制授權,對授權的範圍及可轉移性加諸限制,以國內市場的需求為優先,新增有關科技革新及經濟影響的條款。
6. 若申請案被視為撤回,申請人可重新提出申請或請求重新審查,規費可享50%減免。
7. 若申請案於形式審查階段被核駁,回覆之延期限延1次,不再允許第2次的延期。
8. 若有戰爭、暴動或天災或其他相類似之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情況,提供佐證資料後可額外請求最長6個月的延期。
9. 年費若逾期未繳,有6個月寬限期可補繳,滯納金為應繳年費規費之全額,即應繳之年費加滯納金總額為原年費規費的兩倍。原有規定未繳清年費欠款者,暫停印尼新申請案之處理的措施因應新年費補繳規定之實行而廢除。
10. 新增商業實施聲明之要求,申請人應於每個日曆年年底前呈報,詳細規定稍後公布。
11. 由於公眾健康及利益的緣故而平行輸入醫藥產品,以及專利侵權豁免原則 (Bolar Exemption),都確立為可免於專利侵權之刑事起訴及民事訴訟的事由。
修正後之專利法適用於申請日在2024年10月28日後的申請案,於該日前提出申請的案件仍依據舊法審理。
資料來源:Indonesia - Key Amendments To Patent Law, Mirandah Asia, December 12, 2024.
1. 將「現有產品的新用途」自不可專利之標的排除。
2. 公開揭露之優惠期自6個月延長為1年。
3. 提出新案申請時不須再提交發明人資格之聲明文件 (statement of inventorship)。
4. 若未於提出申請案的同時主張優先權,最晚可在主張優先權之期限屆滿4個月以內補主張優先權。
5. 使強制授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准予權衡原則 (expediency) 下的強制授權,對授權的範圍及可轉移性加諸限制,以國內市場的需求為優先,新增有關科技革新及經濟影響的條款。
6. 若申請案被視為撤回,申請人可重新提出申請或請求重新審查,規費可享50%減免。
7. 若申請案於形式審查階段被核駁,回覆之延期限延1次,不再允許第2次的延期。
8. 若有戰爭、暴動或天災或其他相類似之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情況,提供佐證資料後可額外請求最長6個月的延期。
9. 年費若逾期未繳,有6個月寬限期可補繳,滯納金為應繳年費規費之全額,即應繳之年費加滯納金總額為原年費規費的兩倍。原有規定未繳清年費欠款者,暫停印尼新申請案之處理的措施因應新年費補繳規定之實行而廢除。
10. 新增商業實施聲明之要求,申請人應於每個日曆年年底前呈報,詳細規定稍後公布。
11. 由於公眾健康及利益的緣故而平行輸入醫藥產品,以及專利侵權豁免原則 (Bolar Exemption),都確立為可免於專利侵權之刑事起訴及民事訴訟的事由。
修正後之專利法適用於申請日在2024年10月28日後的申請案,於該日前提出申請的案件仍依據舊法審理。
資料來源:Indonesia - Key Amendments To Patent Law, Mirandah Asia, December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