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發明法案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所制定的局長複審 (Director Review) 程序可追溯至美國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Arthrex, Inc.案中的判決。該判決認定,美國專利局局長身為重要官員有權複審PTAB在AIA訴訟中的最終書面決定,以確保符合憲法任命條款。美國專利局於2021年6月29日實施臨時局長複審程序,2022年7月20日發布局長複審意見請求書 (Request for Comments, RFC),並在收到回饋後於2023年7月24日修改臨時局長複審程序。
2024年9月30日美國專利局公布局長複審程序的最終規則,並將於2024年10月31日生效。最終規則旨在加強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決策的準確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局長複審程序最終規則要點如下:
- 當事人能夠請求局長複審以下決定:
1. 關於是否啟動AIA審判的決定。
2. AIA訴訟中的最終決定。
3. PTAB准予啟動審判或准予AIA訴訟中最終決定的複審請求。
4. 其他終結AIA訴訟的決定。 - 局長可自主啟動審查上述決定。
- 在進行局長複審程序時,局長有權力審查PTAB在決策過程中所做出的任何非最終決定。
- 當事人只能選擇請求局長複審或由原合議庭重新審理,兩者不能同時請求。
- 局長擁有批准或拒絕局長複審程序請求以及授權複審小組 (Delegated Rehearing Panel, DRP) 進行審理的最終決定權。
- 除特殊情況外,局長可在複審請求期限屆滿後21天內啟動自主審查。
- 除非提出局長複審請求或啟動自主審查,否則關於PTB立案的決定、最終決定、准予複審的決定或任何其他終結AIA訴訟的決定,皆由為美國專利局作出決定。
- 除非局長另有命令,否則請求局長複審或啟動自主審查不會影響當事人在PTAB訴訟中採取必要行動的官方期限。
- 如果局長批准了局長複審程序,局長發布的命令或決定將會成為公開資訊,但若有任何訴訟中保護令限制或其他適用的保密要求仍需遵守。
- 局長複審程序所作出的決定原則上不具先例意義,但局長有權力將審判結果指定為先例。
資料來源:
1. United S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issues final rule on the Director Review process, September 30, 2024
2. Authenticated U.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Federal Register/ Vol. 89, No. 190,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