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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院應合理推算懲罰性賠償基數並可依職權酌定懲罰性賠償倍數

2024.08.22

河北某公司乃「萬糯2000」玉米品種權人(後稱品種權人),向一審法院訴稱,昆明某公司(後稱被訴人)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故請求判令被訴人賠償經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0萬人民幣及維權合理費用2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被訴人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未經植物新品種權人的許可而生產經營種子、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遂作出沒收涉案種子和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為被訴人賠償責任承擔問題。結合品種權人提交的證據和行相關事實,尚不足以證實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的具體數額;由於被訴侵權種子的產銷量和成本、銷售價格均為當事人自述,故不能作為準確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的可信依據;品種權人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相關情況。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酌定損失賠償款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人民幣。對於品種權人主張對被訴人採取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相關情節不符合也不具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故對該訴請不予支持。品種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之認定基礎如下:
第一、在案證據能初步確定侵權獲利金額:被訴人在涉案行政執法詢問筆錄中的陳述構成對其侵權事實的訴訟外自認。關於侵權數量,現場查扣被訴侵權種子「萬糯2000」標示的生產日期均為2021年1月30日,共計134袋,每袋200克,可合理推測日產26.8公斤「萬糯2000」。關於侵權時間,被訴人自認從2020年10月24日拿到包裝袋後自行分裝玉米種子,截至2021年4月13日行政機關調查之日前,可合理推算其侵權行為共持續171天。關於侵權獲利,被訴人自認其購買被訴侵權種子的進價為每公斤19元,其銷售分裝的被訴侵權種子的推算每公斤銷售利潤為31元。綜上,根據涉案行政執法詢問筆錄中被訴人的自認,可合理推定被訴人侵權獲利為142066.8人民幣(31元/公斤×26.8公斤×171天)。

第二、被訴人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被訴人在涉案行政執法程序中被查處的種子除涉案品種外,還有其他散裝種子。被訴人生產、銷售上述種子均屬於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的經營行為。被訴人在不具有銷售分裝種子資格的情況下從事種子的分裝、散裝的經營行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關於生產經營許可的相關規定。同時,被訴侵權種子包裝袋標示的主體資訊、種子經營許可證號、種子生產許可證號均系虛假資訊,違反種子包裝標籤的管理規定。被訴人侵害「萬糯2000」品種權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構成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綜上,二審法院確定本案補償性賠償基數為142066.8人民幣,在此基礎上,酌情確定二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據此計算,補償性賠償加懲罰性賠償合計賠償金額超過品種權人主張的40萬人民幣賠償總額,故對品種權人在本案主張的40萬人民幣賠償總額予以全額支持。
 
資料來源:法院应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可依职权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中國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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