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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賠償金基礎計算可基於假設性協商之授權比率計算

2024.06.27

美國第8,738,327(簡稱’327號)專利涉及一種在電腦網路的加熱與冷卻系統的智慧恆溫器之運作,專利權人為Ecofactor, Inc。專利權人向美國德州西區地院,主張Google LLC販售的多件產品對’327號專利構成侵權,遂提出侵權訴訟。被告主張’327號專利多個請求項違反35 U.S.C §101,並請求作出無效的即決判決 (summary judgement),然經地院拒絕。

本案經陪審團審理後,認定被告對’327號專利之請求項5構成侵權,判賠賠償金予專利權人,被告再次提出未侵權的依法判決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且聲請針對賠償金之議題再次審理,提出前述再次審理的主張為專利權人方之專家證人的證言為推測性且不可信任的,故應排除該證據。地院審理後拒絕被告的前述兩件動議,被告隨後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出三項主張,其中一點包含由於專利權人方之專家證人提出之賠償金計算方式並不可靠,故應針對賠償金爭點重新進行審理。CAFC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另外兩項主張於審理後,作出有利於專利權人的決定;至於上訴人提出針對賠償金重新計算乙事,CAFC提到,專利權人方之專家證人根據35 U.S.C § 284,透過假設兩造有協商而計算權利金,來做為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基礎。上訴人主張該專家證人之假設協商計算權利金並無事實根據,且是以專利權人所有專利組合為基礎,而非僅針對’327號專利。CAFC審酌後,不認同該主張,並提到專利權人與訴外人所簽訂的三份授權協議,其權利金比率與本案均相同,且前述三件授權金額總額均按前述權利金比率計算而來;上訴人主張並無證據顯示前述三件授權協議權利金比率適用於本案。然而,CAFC認為專家證人已充分證明前述三件授權協議與假設性協商狀況相比,原因在於協議內包含系爭專利或涵蓋相互關聯技術之專利。是以,CAFC維持地院之判決。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Upholds Denial of New Trial on Infringement Damages, IPO Daily News. June 4, 2024.
  2. Ecofactor, Inc., v. Google LLC, Fed Circ. 2023-1101., June 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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