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申請流程的數位化及簡化,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施行細則進行相關修正,並自2024年4月1日生效。修正如下:
資料來源:New Amendments to the Rul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Bauer-IP, April 8, 2024.
- 以書面形式進行之程序,只要文件內容可以複製出清楚易讀之複本即滿足形式要求,條文中刪除複本為紙本的限制。
- 條文中規定提交給歐洲專利局的申請人基本資訊,原建議提供傳真號碼,但歐洲專利局自2024年7月1日停止使用傳真,故刪除該建議。
- 提交資料給歐洲專利局時,若是採用CD及DVD等資訊載體,資訊載體的儲存期限自收到資料的當年度年底起算,至少應儲存5年才能將資訊載體銷毀。而不論存入時間早晚,歐洲專利局會在2024年12月31日之後才開始依法銷毀資訊載體。
- 依據原規定,一份委任狀可允許涵蓋一或多件申請案或專利案之委任,現刪除條文中每件案件都須提出一份委任狀的要求。
資料來源:New Amendments to the Rul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Bauer-IP, April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