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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發明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公布生效

2024.04.18

  印度發明專利法施行細則先前歷經修正,現修正後的內容已經於2024年3月15日生效,以下摘錄修正內容。
  1. 縮短請求實體審查期限: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自最早優先權日起48個月縮短至31個月,惟在2024年3月14日前提出的申請案,仍適用48個月的期限。
  2. 提供前案資料之時機:若申請人於印度外的國家提出對應申請案,須於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交對應案之申請資料予印度專利局,且申請過程中若有任何狀態更新均須向印度專利局陳報。修正後改為僅須提交兩次,分別為印度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以及印度申請案之首次審查報告發出日起3個月內。
  3. 新增分割案提交時機:新增13(2A)條闡明申請人可依第16條於任何時間點針對暫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中所揭露之發明主動提出分割案請求。
  4. 新穎性優惠期:發明人/申請人可於所請發明公開揭露日起12個月內依印度發明專利法第31條提出申請,但公開揭露日之判斷與範疇仍維持不變。
  5. 預付年費之減免:若是透過電子形式一次繳納至少4年年費,則可享有10%的規費減免。
  6. 放寬商業聲明提供:原本規定商業使用聲明須於專利核准後次年起每個財政年度提供,現改為每3個財政年度提供一次。
  7. 首次審查意見答辯期限延期:原本規定請求答辯延期應於法定期限屆期前提出,可延期一次3個月,即申請人提出答辯的期限最長可達9個月。現放寬為即使逾原法定期限,在9個月期限內仍可提出延期。
 
資料來源:Key Changes As Per “The Patents (Amendment), Rules, 2024”, De Penning & De Penning, March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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