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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認為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須考慮請求項的所有限定特徵

2024.04.04

美國第9,077,035(簡稱’035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Maxell, Ltd.,前述專利涉及一種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電池正極至少包含兩種含鋰過渡金屬氧化物。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向紐澤西地院 (district court in New Jersey) 提出未對’035號專利等多件專利侵權的確認之訴 (declaratory judgement),嗣後專利權人亦向德州西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提出侵害’035號專利之訴訟。前述兩件訴訟案件合併由德州西區地院審理。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了一分子式LiXM1yM2ZM3VO2,第一個限定特徵(c)界定過渡金屬M1需含有鈷、鎳或錳,第二個限定特徵(f)界定過渡金屬M1中所包含的鈷含量須為30莫耳百分比至100莫耳百分比。地院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程序後,認為系爭專利中界定的過渡金屬M1並不明確,原因在於第一個限定特徵僅界定「鈷」為可選材料之一,而不是必然存在;但第二個限定特徵卻明確要求「鈷」為必要材料。上述兩個限定特徵相互矛盾,故地院最後作出’035號專利無效的判決,專利權人不認同遂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專利權人主張地院判定過渡金屬M1不明確有誤。CAFC肯認專利權人之主張,其提到第一個限定特徵界定該過渡金屬需含有鈷、鎳或錳,第二個限定特徵則界定鈷的含量須為30莫耳百分比至100莫耳百分比。CAFC闡釋,在對所請發明予以定義時,須考慮請求項的所有限定特徵。進一步來說,CAFC認為前述兩個要件分別出現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兩個限定特徵(c)、(f),而不是出現在同一限定特徵(c),故過渡金屬M1也有可能同時符合上述兩種限定特徵,即並無存在矛盾之事,是以,CAFC推翻地院認定’035號專利無效的判決並發回地院重審。
 
資料來源:
1.Federal Circuit Overturn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That Claims Were Indefinite, IPO Daily News. March 11, 2024.
2.Maxell, Ltd., V.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 Fed Circ. 2023-1194., March 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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