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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判定不宜拆分專利申請權

2024.04.04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先前對一起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重審。該案終審裁定指出,一件專利申請案作為一個整體只能存在一個專利申請權,一般不能根據不同的請求項對一件專利申請案進行人為分割,否則就會導致在一件專利申請案上產生多件專利申請權。

廣東的A公司以杭州的B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所掌握的A公司的非公開技術資訊揭露給關聯企業長興某科技公司用以申請系爭專利為由提起訴訟。A公司請求系爭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且明確主張其單獨所有,不同意共有。系爭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包括10項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請求項,請求項2-10均為附屬項。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5-8、10與A公司提供給B公司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且無證據顯示長興某科技公司或B公司對前述請求項的技術方案作出創造性貢獻;請求項4、9附加的技術特徵與A公司無關,且請求項4、9並非該領域的一般知識;長興某科技公司對其請求項4、9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貢獻。因此,經一審法院釋明後,A公司在一審中放棄主張系爭專利申請案中請求項4、9的專利申請權。

此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確認A公司為系爭專利申請請求項1-3、5-8、10的專利申請人。B公司、長興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便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專利申請權的歸屬糾紛,對於一件專利申請案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個專利申請權,該專利申請權既可由一個主體單獨享有,也可由多個主體共同享有。雖然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存在多個請求項,且每一請求項均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是專利申請具有整體性,原則上不能將不同的請求項分別賦予不同的專利申請權,否則就會在一件專利申請中產生多個專利申請權。一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有誤並在一審程序中作出錯誤闡釋,致使A公司放棄請求項4、9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主張,在此基礎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系爭專利申請案的多個請求項進行人為分割,從而導致在一件專利申請上產生兩個專利申請權。鑒於一審法院錯誤釋明放棄有關訴訟主張且A公司未提出上訴,本案宜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原则上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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