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美國專利文件的簽署,原本37 CFR 1.4(d) 僅有手寫簽名、S簽名 (S-signature) 及前述簽名的圖形表示 (graphic representation) 相關規定,且電子簽名須透過美國專利局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提交,除此之外,不允許其他形式的電子簽名。
但近年來,其他形式的電子簽名亦逐漸普及,例如第三方軟體或有電子簽章功能的軟體平台,且已更加安全可靠。為使文件之簽署更加便利且有彈性,並使專利及商標的簽名相關實務統一,美國專利局修改37 CFR 1.4(d) 規定,新增申請人可使用第三方電子簽名軟體,例如DocuSign®及Acrobat® Sign,也不再限制僅能透過美國專利局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提交,更新後之簽名規定已於2024年3月22日生效。
符合美國專利局要求的軟體必須是產出電子簽名專用的軟體,能將簽名資訊以數位憑證 (digital certificate)、代碼 (token) 或數據軌跡 (audit trail) 的形式保存下來,以便日後查看,並且要在簽名處產生標記,註明該電子簽名係以軟體產出。新增之規定並未改變其他對於文件簽名的現行要求,例如簽名之產出仍應出自於簽署者本人,第三人不得以電子軟體代為產出簽名,美國專利局人員經手文件時仍應確認簽名是否符合規範。
資料來源:Signatur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Acceptance of Electronic Signatures for Patent Correspondence, USPTO Federal Register Vol. 89 No. 57, March 22, 2024.
但近年來,其他形式的電子簽名亦逐漸普及,例如第三方軟體或有電子簽章功能的軟體平台,且已更加安全可靠。為使文件之簽署更加便利且有彈性,並使專利及商標的簽名相關實務統一,美國專利局修改37 CFR 1.4(d) 規定,新增申請人可使用第三方電子簽名軟體,例如DocuSign®及Acrobat® Sign,也不再限制僅能透過美國專利局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提交,更新後之簽名規定已於2024年3月22日生效。
符合美國專利局要求的軟體必須是產出電子簽名專用的軟體,能將簽名資訊以數位憑證 (digital certificate)、代碼 (token) 或數據軌跡 (audit trail) 的形式保存下來,以便日後查看,並且要在簽名處產生標記,註明該電子簽名係以軟體產出。新增之規定並未改變其他對於文件簽名的現行要求,例如簽名之產出仍應出自於簽署者本人,第三人不得以電子軟體代為產出簽名,美國專利局人員經手文件時仍應確認簽名是否符合規範。
資料來源:Signatur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Acceptance of Electronic Signatures for Patent Correspondence, USPTO Federal Register Vol. 89 No. 57, March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