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法院認有必要,仍得依他造之請求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2024.03.07

依專利法第1條之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見,專利制度之本質乃係將技術內容形諸於文字,並透過相關規定確立其保護範圍,藉此提高研發者將技術公開之意願,達成共同發展之目的。然而,對於技術之保護方式,除了求諸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外,亦可選擇尋求以營業秘密之形式來獲得保護。換言之,只要涉及技術之事項,即有可能出現與營業秘密相關之顧慮,這樣的情況,特別是在專利訴訟中更是屢見不鮮。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