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院日前就一無效請求案件作出決定,在先申請案經更正增加發明人,並未構成專利證書頒發上有缺陷,且沒有證據證明有濫用增加發明人或增加的發明人不是真正發明人的情形。以下簡介本案。
案情介紹
請求人主張系爭專利與另一在先申請案構成抵觸申請,故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請求。嗣後專利權人透過更正發明人的程序將一位正確發明人補列於該在先申請案,並收到更正發明人後的專利證書。專利權人辯稱,該在先申請案經更正後與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全員一致,故不構成抵觸申請。無效請求人對此進一步主張,專利權人是為了要規避專利無效事由,才在被提出無效請求後對該在先申請案增加發明人,濫用增加發明人制度,因此增加發明人此舉是無效的,系爭專利因與該在先申請構成抵觸申請。
韓國專利法院的判斷
透過系爭專利的專利公報和在先申請案的專利證書可知,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和在先申請案的發明人全員一致,因此不能認爲該在先申請案構成系爭專利的抵觸申請。該在先申請案更正後的專利證書中明確載有新增加的發明人,僅透過無效請求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專利權人濫用增加發明人制度或該新增加的發明人非為真正發明人,無效請求人的主張不成立。因此,由於在先申請案不構成系爭專利的抵觸申請,系爭專利並未存在新穎性缺陷。與本案有關的是,按照韓國發明專利法規定,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如果在先申請的發明人和在後申請的發明人全員一致,則不適用於抵觸申請的規定。
資料來源:專利權登記後經合法程序更正發明人的,不能視爲爲規避無效事由而濫用增加發明人制度,金張事務所,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