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上訴委員會 (European Board of Appeals) 日前發出的T0265/20判決中,顯示出申請人於檢視歐洲專利局發出之核准通知函內容是否有錯誤或遺漏的重要性。(編按:歐洲專利局發出核准通知函時會一併附上核准版本的說明書,倘申請人不同意須向歐洲專利局反應,若同意,則可續行後續繳納領證費用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本等相關程序)
按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第71(5)規定,倘申請人繳納領證費用與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本後,則視為同意核准通知函內所核准之內容。本案背景為,歐洲專利局針對EPC第11820257.1申請案發出了核准通知函,前述申請案原提出時共提出4頁圖式,且於申請過程中並未主動撤回或經刪除,然於核准通知函發出時所一併檢附之說明書未含前述4頁圖式。嗣後申請人(後稱上訴人)繳納領證費與申請專利範圍譯本後,取得該件EPC專利。惟上訴人隨後發現該件EPC專利缺漏所述4頁圖式,對該核准決定提出上訴,主張該核准通知應被廢除且歐洲專利局應重新發出一份包含4頁圖式之核准通知函。
雖上訴人於上訴過程中向歐洲上訴委員會提出原申請案中有包含圖式、申請歷史中並未刪除圖式、圖式為說明書一部分、核准通知函檢附之說明書並未對應上訴人提交之說明書等多個主張,最後歐洲上訴委員以無論核准通知函所檢附的說明書對錯與否或上訴者是否知悉說明書有錯誤,基於上訴者已繳納領證費及申請專利範圍譯本,此舉已肯認歐洲專利局發出核准通知函內所檢附之說明書內容。歐洲上訴委員會強調,確認核准通知函所檢附之說明書內容是否對應其提交說明書內容乃申請人之責;是以,歐洲上訴委員會駁回本件上訴。
資料來源:The Board of Appeal dismisses appeal for part of specification of application missing from patent to be incorporated, July 21, 2021.WilsonGu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