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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證據若可充分用以解讀請求項,則無需再採用外部證據判斷

2021.09.09

Magseis FF LLC(簡稱Magseis)持有第45,268號再發證專利(後稱系爭專利),前述專利涉及用於震波探勘 (seismic exploration) 中使用的地震儀,進一步來說,該件系爭專利乃一種內部具有固定 (fixed) 地震檢波器的地震儀。Magseis向德州南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Seabed Geosolutions (US) Inc.(簡稱Seabed)提出前述專利之侵權訴訟,嗣後Seabed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系爭專利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且經PTAB准予立案。

PTAB審理過程中,認為Seabed引用的先前技術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發明中地震檢波器的限制特徵,簡言之,PTAB將「內部具有固定地震檢波器的地震儀」解讀為須要一個非萬向架固定式的地震檢波器 (Non-Glimbaled geopone)。此外,PTAB於幾乎全面仰賴外部證據下,認定所述的固定一詞彼時於相關先前技術中,具有非萬向架固定式 (not gimbaled) 的特殊含意,PTAB根據前述認定,作出Seabed未能證明其挑戰的請求項非為可准予專利標的之最終書面決定。作出決定後,Seabed向CAFC提出訴訟。

CAFC庭審時指出,Seabed認為PTAB因仰賴外部證據而對地震檢波器的解讀有誤,CAFC提到若以內部證據判斷請求項意含時已可得相當清晰結論,則沒有理由再憑藉外部證據解讀。本案依「固定」一詞的普通定義,代表依附著或扣緊的,此點亦受說明書支持;簡言之,本案說明書內限制特徵的文法結構乃確認檢波器與外殼 (housing) 的關係,而非檢波器的類型;即說明書內所敘述的是該地震檢波器的位置乃所請發明的一種關鍵特徵,且從未提及萬向架固定式或非萬向架固定式的地震檢波器。綜前所述,CAFC撤銷PTAB的決定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Throws Out IPR Decision Premised on Erroneous Claim Construction, IPO Daily News, August 12, 2021.

2. Seabed Geosolutions (US) Inc., v. Magseis FF LLC, Fed Circ. 2020-1237., August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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