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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集集石虎列車事件看著作權法

2019.10.01

206 期

從集集石虎列車事件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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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將2019年訂為「小鎮漫遊年」,評選出國內30個經典小鎮,希望以各小鎮的在地特色吸引國內外觀光客作深度旅遊。其中集集鎮是南投縣唯一入選經典小鎮的鄉鎮,而承辦集集鎮觀光活動專案的設計師與台鐵合作,將台鐵集集支線的列車,在融合集集特產山蕉、在地產業、921震災重建歷史及石虎棲習地等設計元素後,重新彩繪其中4節車廂,由於多元化的設計,使該列車在彩繪後變身成為一件亮麗的藝術品,因而稱之為移動式的國立集集美術館,也因設計師極佳的創意設計呈現,在今年8月份推出該列車時,即成為新聞焦點,並引起民眾熱烈的迴響。但也就在該列車推出幾天後,卻經網友爆料:列車上繪製的石虎不具石虎特徵而像花豹、文字使用的康熙字典體未經授權、及該石虎圖案係源自網路上的圖庫圖案等,嗣該圖庫石虎圖案的原創者俄羅斯籍插畫家卡佳.莫洛措娃(Катя Молодцова,下稱俄籍插畫家)在網路上發文表示其所繪圖案是花豹而非石虎,因而該名設計師在彩繪列車推出不到一週,即遭大批網友撻伐,引發軒然大波。該名設計師在事件爆發後隨即開直播致歉,表示願重新修正圖案字體,並願捐出該專案的25萬元設計費作為石虎保育基金,而俄籍插畫家在知悉整個事件及台灣石虎瀕臨絕種危機後,則暖心同意再畫出3幅石虎圖樣無償提供台灣民眾使用,而該列車上的石虎圖案,在修改後採用台、俄二設計師及插畫家新繪的石虎交替出現方式呈現,並於918日正式啟用上路,整個爭議事件方才落幕(下稱石虎列車事件)。而在這新聞事件中,設計師本於設計概念而繪出的石虎態樣,像不像石虎?見人見智,但有關設計師使用網路上的圖庫圖案及康熙字典體字型的文字作為設計元素,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權?容有討論空間,茲以下文說明之。

二、網路上圖庫的美術圖案是否享有著作權?可否下載利用?

1、美術著作的要件:

著作權法上所稱的美術著作,只要是屬於藝術上的創作,而且是著作人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作品,都可享有著作權。其中所稱的原創性包括有二要件,也就是「原始性」及「創意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並未抄襲或模仿他人的著作,是自己所原始獨立創作完成者;創意性是指作品必須是表達著作人內心的思想或感情,且足以表現作品之個性或獨特性而具有最小限度的創意而言。換言之,任何一件美術繪畫作品,不論是由大畫家或是由小朋友所繪成,只要是符合原創性要件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而受保護。

2、電腦繪圖算不算是美術著作:

藉由電腦繪畫完成的美術圖案並非以畫筆繪畫完成(下稱電腦繪圖),是否享有著作權?按內政部過去曾函釋,電腦繪圖因行為人除按鍵及操作滑鼠之動作外,並無美術技巧之表現,因而認定無著作權(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305號函)。但內政部隨即變更解釋,認為電腦繪圖,是繪圖者利用電腦繪圖系統程式,藉光筆或滑鼠的操作運用完成描繪、著色及書寫之行為,均需憑操作者之經驗與靈感,非電腦可代為判斷,此即為思想或感情之表達,即為創作之行為,而認定享有著作權(台(86)內著字第8616210號)。因此,網路上所有的電腦繪圖包括圖庫內的圖案,只要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的原創性要件時,即享有著作權,如要下載利用,除有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如未經授權或同意而利用包括下載(即重製)、改作或轉傳他人(即公開傳輸)等行為,均構成侵害著作權。另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圖庫圖案的下載利用,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在下載利用前,一定要先確認該圖庫使用的限制條件,也就是其授權範圍,包括是否可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是否有使用期限或可多次使用、是否可作為商業利用等,以免逾越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目前實務上曾發生擅自下載圖庫圖案而重製於其企業網站上,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行為之案例(智財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3、石虎圖案已購買授權:

在石虎列車事件中,設計師雖係使用圖庫中石虎圖案作為設計元素,但據新聞報導,該設計師明確表示對於該圖案有購買授權,因而如該授權範圍並無特別的限制條件時,則設計師使用該圖案,就法律層面而言,並無違法,當然更無侵害俄籍插畫家的著作權。只是在設計道德上有所瑕疵,致民眾觀感不佳,此也是負面批評不斷、網友撻伐的原因所在。

三、康熙字典體字型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保護?

康熙字典是清朝康熙55年間(西元1716年)所完成的一部漢字字典,而該字典內所使用字型即一般所稱之康熙字典體(以下稱康熙字型),康熙字型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保護?應分二方面來談:

1、康熙字型本身: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康熙字典成書距今已有三百多年的歷史,縱然該字型本身享有著作財產權,亦因存續期間早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再者,美術著作中有所謂的字型繪畫著作,但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始受保護,就字型繪畫中的任一單一字型並不受保護,因而單一個電腦字型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字型繪畫」之範圍。且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智慧局電子郵件1040911b函釋參照)。又如直接將他人字型如康熙字典之字體經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等處理後集合成不具原創性之字型檔案,則僅為他人字體之重製而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智慧局電子郵件1050204b函釋參照)。因此康熙字型的單一字型本身,並不享有著作權,自不受保護,也就是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2、呈現康熙字型的電腦程式:

著作權法中的電腦程式著作是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其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或指令所組成;不論以何種高階或低階語言撰寫或具備何種作用,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智財法院104年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藉由程式、指令使電腦可呈現康熙字型或列印出該字型的電腦程式,只要符合前述原創性的要件時,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受保護,如要利用而安裝執行該電腦程式時,則如同前述圖庫圖案的使用情況,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當然亦需要經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不致侵權。

3、康熙字型人人皆可使用:

石虎列車事件中,有關報導設計師使用康熙字典體未經授權的實際情形,究竟是僅使用康熙字型?還是使用呈現康熙字型的電腦程式?還是有其他情形?等,因媒體並未深入報導事實經過,因而此部分是否構成違法之爭議,尚無從評斷。不過如前所述,康熙字型的本身並不受保謢,是人人皆可使用的,而可呈現康熙字型的電腦程式,如是符合原創性之著作,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所保護者仍僅限於該程式本身,而不及於該程式所輸出的康熙字型。當然任何人只要在不抄襲該程式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再以電腦語法、指令等再創作出可產生康熙字型的電腦程式,也不會有構成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權的問題。

四、結語

集集石虎列車事件,在幾天新聞的熱議下,反而使石虎保育及集集鐡道觀光成為全國矚目的新聞焦點,意外地達到行銷的效果,誠如交通部長林佳龍所言是個美麗的錯誤,然雖屬完美結局,但其中與著作權法有關的規定,仍不可不知,尤其現今電腦、手機及網路使用的普及化,可快速地利用圖庫圖案或電腦字型設計完成美術作品,但在利用過程中,如若不慎,仍有觸法之虞,爰就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上,以供利用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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