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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醫藥用途專利—以瑞德西韋等三種藥物為例

2021.12.16

第二醫藥用途專利—以瑞德西韋等三種藥物為例

前言

2019年底迄今,全球籠罩在新冠肺炎(COVID-19)的嚴峻威脅下,對此,世界各國致力尋求用以治療新冠肺炎之藥物,其中,瑞德西韋因具有優秀療效而備受矚目。然而,瑞德西韋本身並非為了對抗新冠肺炎才新合成的藥物,而是已存在多年的既有藥物,其治療新冠肺炎之用途為新發現之第二用途。關於醫藥之第二用途的開發,已有許多著名先例,專利制度中,也有關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的規定。本文即以瑞德西韋為例,介紹第二醫藥用途專利。

醫藥用途請求項

關於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的範疇,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之2.1中記載了「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形式上為用途之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更詳細地說,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之2.5.5中記載了「基於發現物的未知特性而利用該特性於特定用途之發明,得以用途請求項予以保護。無論是已知物或新穎之物,其特性是該物所固有的,故用途請求項的本質不在物本身,而在於物之特性的應用。因此,用途請求項是一種使用物之方法,屬於方法發明。」。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之2.5.2中,關於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記載了「若物之用途的界定僅係描述目的或使用方式,未隱含該物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及/或組成,則對於判斷該物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不生作用」,因此,即便發現某既有化合物之新的醫藥用途,在台灣,仍難以利用界定新用途的方式取得該化合物之物的專利,然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之5.2.3中記載了「若化合物或組成物不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是否具有新穎性係就所使用之化合物或組成物所主張的醫藥用途來判斷」,因此,仍可以該新用途為標的申請用途專利。舉例來說,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之2.1.3中記載了以下的醫藥用途請求項的例子:「一種使用請求項1之化合物於製造供治療睡眠失調症藥物之用途」、「一種含全氟烷基金屬錯合物用於作為斑塊、腫瘤及壞死組織成像MR造影之對比介質之用途」。

此外,由於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因此,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之4.1中記載了「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關於將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之目的,由於以用途(或使用、應用)為申請標的之醫藥用途請求項,視同方法請求項,因此請求項撰寫為『化合物A在治療疾病X之用途』,則視同『使用化合物A治療疾病X之方法』,屬於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應不予專利;若改以下列方式撰寫,例如、「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等撰寫形式(即瑞士型請求項(Swiss-type claim)),則非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亦即,在台灣,若要取得化合物、組成物等之「治療人類或動物疾病之用途」的專利,基本上都必須以瑞士型請求項的形式撰寫請求項。

各國專利制度對第二醫藥用途之保護

1、中國大陸

與我國類似,對於「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之新穎性的判斷亦在於該物本身,故難以利用界定新用途的方式取得既有藥物之物的專利,且人類或動物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予專利,因此,若要取得醫藥之第二用途專利,與我國類似,須以瑞士型請求項的形式撰寫請求項(註1)。

2、美國

與我國類似,對於「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之新穎性的判斷亦在於該物本身,故難以利用界定新用途的方式取得既有藥物之物的專利。然而,美國並未規定治療方法為不予專利之標的,因此,若要取得醫藥之第二用途專利,通常僅須以有關該第二用途之治療方法申請專利即可,例如,「使用化合物A治療疾病X之方法」之請求項的記載方式可被允許。

3、歐盟

與我國類似,人類或動物之疾病的治療方法不予專利。又,雖然瑞士型請求項係瑞士專利局於1984年提出之請求項撰寫方式,但依據歐盟目前的規定,當一已知之物質或組成具有任何第二或進一步之用途,且該用途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時,該物質及組成具可專利性(註2),且當一請求項之標的僅因藥品之一新用途而具新穎性時,不得以瑞士型請求項之形式撰寫該請求項,亦即,第二用途醫藥品得以物質或組成物之標的取得專利,而瑞士型請求項則不再被允許。

4、日本

與我國類似,人類之手術、治療或診斷方法不予專利。然而,依據日本專利審查基準,若物之發明具有用途限定,且該用途為先前未知之新用途,則即便該物本身為已知,該物之發明仍具有新穎性(註3),因此,第二用途醫藥品得以物質或組成物之標的取得專利。另外,亦允許瑞士型請求項。

醫藥的第二用途

顧名思義,醫藥的第二用途意指將已知醫藥品用於新的用途。新藥的開發必須投入極大成本且不易成功,因此,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或提高成功率,針對既有醫藥品開發新用途的方式已被廣泛採用。例如,知名的威而鋼、柔沛及瑞德西韋均涉及醫藥的第二用途。

威而鋼

威而鋼(Viagra,商品名)為知名的男性勃起功能障礙治療藥,學名為Sildenafil,結構為

 

Sildenafil原本是輝瑞公司為了治療心血管疾病所研發的藥物,其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臨床試驗結果卻不理想,然而,在試驗過程中意外發現該藥能改善勃起功能障礙,因此,輝瑞公司進一步針對Sildenafil之新用途進行研究後,於1998年3月27日得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上市許可,以威而鋼為商品名進行銷售,之後便快速取得巨大商業利益。輝瑞公司已在多國申請威而鋼之相關專利,包括Sildenafil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之用途專利,也因為巨大商業利益,在多國燃起激烈的專利無效戰,與眾多對手互有勝敗。二十多年後的今日,威而鋼之相關專利已過期,多種學名藥已競相投入市場。

柔沛

柔沛(Propecia,商品名)為知名的雄性脫髮治療藥,學名為Finasteride,結構為

 

Finasteride為默克公司開發的化合物,是一種5α-還原酶抑制劑,其可降低二氫睪固酮(DHT)的製造,而DHT具有促進前列腺組織增生的作用,因此,默克公司以該Finasteride對於良性前列腺增生(BPH)的療效向FDA申請上市查驗登記,FDA於1992年批准將Finasteride(5mg)用於治療BPH,默克公司以Proscar為商品名進行銷售。其後,默克公司又發現Finasteride亦可抑制頭皮組織產生DHT,藉此可改善DHT所造成的頭皮毛囊萎縮,維持或增加毛髮的生長期,因此,默克公司以該Finasteride對於雄性脫髮的療效向FDA申請上市查驗登記,FDA於1997年批准將Finasteride(1mg)用於治療雄性脫髮,默克公司則以柔沛為商品名進行銷售。默克公司已在多國取得柔沛之相關專利,包括使用Finasteride治療雄性脫髮的專利,也獲得可觀收益。二十多年後的今日,柔沛之相關專利已過期,多種學名藥已競相投入市場。

瑞德西韋

瑞德西韋(Remdesivir)為以下化合物的學名,

 

係基利(Gilead)公司開發的藥物,原本用於治療伊波拉病毒感染,但最近因為治療新冠肺炎的新用途而極受矚目。

以下簡介瑞德西韋的開發及應用的歷程。

基利公司於2009年起開始研發各種用於抑制C型肝炎病毒及呼吸道融合病毒的藥物,瑞德西韋即為此系列研究中得到的化合物之一,但瑞德西韋在該研究中的效果並不理想,僅被存入藥物資料庫中。到了2013年,大規模的伊波拉病毒感染在西非爆發,為了對抗伊波拉病毒,基利公司在藥物資料庫找尋適合的藥物,瑞德西韋即被注意,2015年9月,基利公司公布試驗結果,顯示施打了瑞德西韋的感染伊波拉病毒的恆河猴具有高存活率。2017年5月,基利公布瑞德西韋具有對數種冠狀病毒(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的抑制效果,

2019年末起,新冠肺炎(COVID-19)快速散布至世界各地,使無數患者深受病痛所苦,各國皆極力尋求有效的新冠肺炎治療藥。2020年1月,在找不到有效藥品或治療技術的緊急情況下,透過恩慈使用(compassionate use)方式,美國的新冠肺炎患者接受了尚未正式核准上市的瑞德西韋的治療而痊癒,其後,基利公司在多國展開二期、三期臨床試驗。2020年5月1日,雖然瑞德西韋尚未通過臨床三期試驗,但為了因應日益嚴重的疫情,FDA發出緊急使用授權(EUA),允許使用瑞德西韋來治療重症的新冠肺炎患者。2020年5月30日,我國衛福部食藥署依藥事法第48條之2的規定(相當於EUA),核准瑞德西韋藥品的專案輸入與使用,治療我國的新冠肺炎患者。

瑞德西韋的相關專利

基利公司從2010年起即陸續申請了多件瑞德西韋的相關專利,例如,以WO 2012/012776申請其化合物,以WO 2016/069825申請其抗伊波拉病毒等用途,以WO 2017/049060申請其抗SARS冠狀病毒等用途。在台灣,瑞德西韋的主要專利為I687432,發明標的包含其化合物本身、及該化合物之用於製備供治療人類之伊波拉病毒感染等用途,該I687432之申請日為2015年10月27日,公告日為2020年3月11日,但公告不久後於2020年6月30日被提起舉發,經審查,2021年6月24日審定舉發不成立。

瑞德西韋在中國大陸的專利爭議

基利公司於2016年已在中國大陸申請瑞德西韋的化合物專利(CN 108348526 A,尚在審查中),但在新冠肺炎爆發不久後的2020年1月21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立即申請了瑞德西韋的用於治療新冠肺炎的用途發明專利,此舉引起了是否搶註瑞德西韋之專利的爭議。若從上述用途發明的相關規定來看,其他申請人的確可就已知的瑞德西韋的新用途申請用途發明專利,然而,基利公司的瑞德西韋在中國大陸的專利布局已非常全面,該用途發明申請未必能順利審核通過,並且,即便日後該用途發明獲准專利,實施該用途時亦很有可能侵害瑞德西韋之物的專利權。

結論

如上所述,醫藥專利之開發,由於耗時且成本巨大,因此各藥廠無不致力於探討已知藥物的新用途,以圖更大利益。但與此同時,也易產生相關的專利權糾紛,關於解決用途發明專利爭議的方法,獲得藥品用途專利權的權利人在實施藥品用途專利權的時候,總是會同時涉及到對應的藥品產品之專利權,因此需要得到對應的藥品產品之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而對應的藥品產品之專利權人在實施該產品的新的用途時,同樣需要得到新用途之權利人的許可。於此情形時,或許兩者或可採用交叉授權的方式來解決互相侵權的困境。

 

註1: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5.2「物質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
註2: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rt.54(5)
註3:特許審查基準第III部第2章第4節3.1.2、3.2.3

 

參考資料:

余佳芮(2014) 我國專利制度對於第二用途醫藥品之保護。專利師,第17期,p23-43。
潘滿根(2014) 醫藥用途權利要求在我國的現狀。中國發明與專利,第11期,p82-85。
方玟蓁(2018) 從歐洲對於侵害第二醫療用途專利之見解評析相關產業之潛在風險。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制要聞,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1&i=94&d=8054&no=64
余華(2014) 相關國家之威而鋼專利訴訟判決研析。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83期,p5-37。
滕沛倫(2020) 醫藥品專利生命週期管理—以瑞德西韋為例。專利師,第42期,p17-29。
中央通訊社(2020) 武漢病毒所搶註美藥物專利 專家:不太可能成功。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00205016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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