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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人工智慧可否為專利發明人的看法

2021.12.16

各國對人工智慧可否為專利發明人的看法

我國

專利制度自五百多年前創設迄今,或巴黎公約施行以來的一百多年,專利由人類發明,似乎是大家公認的概念;隨著科技發展,有自學能力且運算速度快的人工智慧 (AI) 是否可與你、我、他一樣成為一位發明人,是近年嶄新的話題,也是將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2021年7月1日剛成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8月19日對此作出了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第3號行政判決書(下稱我國判決)於8月30日作成並予公布,為這項全球性的議題,表達我國的態度。

THALER, Stephen L.(下稱泰勒)作為申請人,並以名為DABUS之AI系統作為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泰勒最早提出2件專利分別是名為FOOD CONTAINER及DEVICES AND METHODS FOR ATTRACTING ENHANCED ATTENTION,第1案於2018年10月17日、第2案於2018年11月7日,分別同時向英國及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隨後也以主張優先權的方式向美國、德國等提出申請;於2019年9月17日泰勒更將兩案合併提出PCT國際申請案,主張歐洲專利之2項優先權,陸續進入各國國家階段,接受考驗。我國判決所涉之專利申請案為泰勒之第2案在我國之申請案。

我國判決所涉之申請案係於2019年11月5日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於發明人欄位僅填寫NONE, DABUS,未載明國籍及中文姓名,經智慧局於同年11月11日要求補送文件,申請人於2020年4月30日申復,陳明本案係由DABUS之人工智慧系統所發明,為本案唯一的發明人,智慧局於同年5月5日再次要求必須以自然人為發明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於同年6月5日回覆本案是由AI獨自發明未有自然人渉入,最後智慧局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為由,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之處分,經申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泰勒在我國的上述申請案,雖以我國依法並無任何應審查發明人是否為自然人之程序,不應以發明人應為自然人為由而不受理本件申請案,並引述南非已准許DABUS作為發明人,主張我國應受理本案之申請,但顯然未獲智慧局採納。

智慧局對於本件發明申請案,認為依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創作為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雖專利法未明定發明人須為自然人,但參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應具權利能力,而唯有自然人或法人才擁有權利能力;並引用專利法逐條釋義及專利審查基準均明定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為由,且除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均認定發明人應為自然人,故認為AI無意思能力不能成為權利申請之主體,不具發明人資格。

我國判決,看來全盤接受智慧局之見解,也認為AI並非法律上所謂之「人」,視本件發明案之DABUS在我國法律上應為「物」,屬於權利之客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無享受權利能力與資格,在本件發明案欠缺自然人為發明人的情況下,認為智慧局所為之不受理處分並無違法,進而作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歐洲專利局

泰勒於2018年提出了兩件歐洲專利申請案EP 18275163、EP 18275164,在2019年11月歐洲專利局的口頭審理後,兩件專利申請案被以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法定要件—發明人必須是人類而非AI,而被歐洲專利局駁回。

在兩件申請案中,記載發明人為AI系統DABUS。申請人聲稱他作為AI的所有權人,當然為此AI的法定繼受人,並為此AI產出之任一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因此已自AI發明人取得歐洲專利的申請權。

歐洲專利局在其決定中認為在歐洲專利系統的法律框架詮釋下,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歐洲專利局更注意到「發明人一詞是指自然人」為國際適用的標準,許多國家的法院已經就此作出判決。

此外,在專利申請案中表示發明人是強制性的,因為這會產生一系列的後續法律關係,尤其是必須確保發明人是合法的,因其可享有因此而帶來的權利。為了實行這個權利,發明人必須要擁有法律上的人格,此為AI系統未享有的。

最後,為AI命名亦無法滿足前述歐洲專利公約提及的要件。

美國

2019年泰勒以DABUS所產出的發明向美國專利局提出二件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書(ADS)上記載DABUS為發明人。

美國專利局的審查結果援引35 U.S.C. 115(a)及100(a),以及專利法規中的示例和CAFC的案例及專利審查指南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作為支持。即專利申請案應包括(或修改為包括)該申請案所主張之任何發明的發明人姓名,並且發明人被定義為「發明或發現該發明標的之個人」。故美國專利局駁回DABUS AI所產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認定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泰勒對此專利申請案正提出上訴中,目前尚未有結果。

韓國

韓國專利局審理了首件以AI作為發明人之專利申請案,韓國專利局採取「AI不得作為發明人」的立場,並發出請求修正(更正)通知書,由於AI不是自然人,故其作為發明人,不符合韓國專利法,因此應更正發明人。若申請人未配合更正,將造成專利申請案無效。

泰勒將AI指定為發明人之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國際專利申請案,於2021年5月17日進入韓國國家階段,該案為韓國專利局首次審理關於AI是否能作為發明人之案件。

根據申請人的說法,他並不知道發明的相關知識,DABUS在學習了一般知識後,自行開發了食品容器等兩件發明。由於韓國專利法和相關判例僅認定自然人可為發明人,非自然人之公司或設備等均不得為發明人,也就是說,AI是一種程式而非自然人,不可作為發明人。

韓國專利局計畫成立一個法律諮詢委員會,邀集各大學、研究機構和產業界的意見,並透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和五大專利局 (IP5) 的會議積極參與國際討論。

澳洲

澳洲聯邦法院在今年7月30日判決AI可做為申請案的發明人,並且移交該爭點回澳洲專利局就該爭點進行複審(re-consideration)。

申請人泰勒以DABUS作為發明人向澳洲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然經澳洲專利局以發明人非為自然人核駁。泰勒遂尋求司法救濟,主張按澳洲1990年發明專利法第15條與細則,並未排除AI作為發明人。

澳洲聯邦法院審理後,則認為AI可作為發明人,原因如下所示:

l   發明人是代理名詞,故可為創造發明的人類或物。

l   從許多可專利性的發明中反映了真實情況為人類並不是唯一的發明人。

l   澳洲發明專利法並無相反結論之內容。

澳洲專利局日前於官網上聲明將針對前述判決提出上訴。據了解,上訴的主要爭點將著重於法律問題與目前專利立法闡釋的立場。澳洲專利局局長認為現行專利立法並不允許AI作為發明人,且AI可否作為發明人乃一公共重要性的議題。此外,澳洲專利局局長表示續爭上訴並不代表澳洲政府有關AI是否可作為發明人的政策立場,澳洲政府仍致力先前發表的AI行動計畫中,確保AI技術協助能帶來益處。但澳洲作出全球第一個支持AI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司法判決,對泰勒而言是個鼓舞的訊息,相信其在全球將會持續力爭。

南非

2021年7月底,南非專利局發出世界第一件以AI為發明人的專利,該專利為泰勒申請的FOOD CONTAINER,本件南非專利則採取了新的專利申請策略,即以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國際申請案提出申請。泰勒的PCT國際申請案在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提出申請時即已將DABUS呈報為發明人,而WIPO也接受了。當案件進入南非國家階段時,基於南非的專利法規,發明人必須與國際階段一致,故必須接受DABUS作為發明人,也因此誕生了這世界第一件以AI為發明人的專利。

目前多數意見均認為AI只是一種工具,然而,隨著未來科技的發展,可能會面臨AI像人類一樣創造了一項發明,雖然該發明存在,但人類和AI都不能作為發明人或權利人,相關的討論已相當熱烈。最具有代表性的問題是(1)、AI是否可作為發明人?AI是否可被認定為共同發明人或唯一發明人?(2)、誰是AI發明之權利人?AI開發者、AI擁有者或是AI使用者?(3)、是否應縮短AI發明之專利權期限?因為AI相較於人類可以很容易做出一項發明。諸如此類的問題未來仍將在許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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