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因應CPTPP行政院於111年1月20日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CPTPP行政院於111年1月20日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智慧局自105年即檢視CPTPP前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我國之法規落差,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於111年1月20日行政院第3787次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更有效嚇阻著作、商標侵權,落實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其中「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資料來源暨詳情請參閱這裡

深度閱讀:

 ● 淺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主觀要件「明知」的認定
 ● 談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之罪責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