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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侵害之法律救濟

2023.01.01

247 期

營業秘密侵害之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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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阿明白手起家與友人開設大王公司而專精於化妝用品的生產研發,並將產品成功開拓至海外市場,屢獲好評,阿明為保護其研發成果,除申請專利外,公司皆與員工及往來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今阿明的研發主管阿強在公司任職多年,興起自行創業念頭,竟在離職前下載公司機密資訊檔案,包括產品原料、配方、生產流程、生產參數、產品測試實驗數據等資料(以下稱大王公司營業秘密),隨後辦理離職創立公司營運,阿明在知悉上情後,要如何保障大王公司權益,茲於下文說明之。

二、釐清受侵害營業秘密之客體及範圍

按營業秘密無須註冊登記,只需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經濟性」、「採取合理保護措施」者,不論是技術上資訊,或是商業經營的資訊,即可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又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之人,就其為營業秘密所有人乙事,負有舉證責任,自無待言,因此,當發生營業秘密侵害時,阿明就大王公司受侵害之營業秘密之客體及範圍、大王公司為營業秘密所有人,以及如何符合三要件乙事,應負舉證責任。

因此大王公司應對大王公司營業秘密之內容及經濟性提出證據資料說明,至於所採取之合理保密措施,大王公司應說明是否於文件上或郵件加註「機密」字樣、公司文件管理辦法,即公司是否對文件設定閱覽及保密等級、電腦及門禁管理,以及員工保密契約等,然實務上,欲證明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往往須提出不少訴訟資料,且資料亦相當瑣碎,拖延偵查時間,為此,法務部特於105年間公布「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除供檢調機關偵查依循用,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依照該注意事項之釋明表準備相關偵查或訴訟資料。

三、救濟程序

(一)提起刑事告訴

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範四款違反營業秘密態樣,其中第13條之一第1項第1款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第2款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範圍而使用營業秘密,第3款則是持有營業秘密,經告知刪除、銷毀,而不為刪除、銷毀者,第4款為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事,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倘若有違反上述四款之行為者,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13條之2規定,若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使用時,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阿強未經大王公司同意,擅自下載公司機密資訊使用及洩漏之,已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第1項第2款不合,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屬告訴乃論罪,大王公司對此行為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應提起刑事告訴,如阿強有意將大王公司營業秘密在境外使用,則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二,且該行為非屬告訴乃論罪,無法透過和解使告訴人撤回告訴。尤其是,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及之二情事時,尚可對法人處該條之罰金。

至於大王公司為偵查必要提交之營業秘密,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一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偵查保密令,使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例如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證人等)就因此接觸偵查內容之人不得為偵查目的外之使用,而在起訴後,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民事程序

1. 對阿強及其設立公司提起營業秘密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又「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樹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暨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阿強設定新公司營運,影響大王公司之市場,大王公司雖受有損害,但要證明其損害並不容易,由於阿強將資料攜出,大幅減輕、甚至減免其自行創設公司所需投入研發成本與費用,得以盡早打入市場,縮短兩公司之競爭差距,因此,大王公司得就阿強及其公司省去研發成本作為請求損害賠償基礎,換言之,大王公司得估算其研發受侵害營業秘密所需投入之成本費用作為賠償請求向阿強等人就侵害大王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提起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2. 基於兩造雇傭契約對阿強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又阿強為大王公司研發主管,以其在大王公司之職位,必然會使用及接觸大王公司之機密資訊,若阿強離職至競爭對手任職,勢必影響大王公司競爭力,因此,為確保大王公司機密資訊,除與阿強簽訂員工保密契約,在其位居重要職務下,多會在雇傭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而為達恫嚇目的,多約定一定數額以懲罰性違約金來督促契約相對人遵守契約精神與目的。

惟雇主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乃限制勞工工作及財產權,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之約定須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四項要件,若違反四項要件其中之一,則「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此外,「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年。因此,在阿強違反兩造雇傭契約中「競業禁止」約定時,大王公司亦得對此行為向法院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3. 向法院對阿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阿強對大王公司負有「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下,若阿強繼續擔任其公司代表人或為公司所聘任,可能對大王公司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若要等到法院訴訟程序終結,顯然緩不濟急,因此,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3號裁定,於此情形下,大王公司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滿足「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並衡量雙方損害之程度」、「對公眾利益之影響」等要件下,向法院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阿強及其公司不得使用或洩漏大王公司營業秘密,且阿強不得於「競業禁止」期滿前至與大王公司有相互競爭之公司任職。

4. 大王公司營業秘密於民事救濟程序中的保護

如前所述,大王公司在民事救濟程序中,如提出之訴訟資料為大王公司營業秘密,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限制訴訟資料僅能作為訴訟目的使用。

四、結論

過往發生營業秘密侵害事件時,多為單一員工竊取公司少數檔案或紙本資料,但隨著科技發達,現今侵害模式,轉為複數人參與,侵害的目標是要能完整生產製造相競爭產品,造成現今營業秘密侵害之情節較過往嚴重,營業秘密所有人需提呈大量佐證資料,反而拖延刑事偵查時間,因此,營業秘密所有人可思考交互運用民事程序,於刑事偵查中,篩選侵害情節作為明確、嚴重之營業秘密標的作為主張,俾讓檢察官加速偵查起訴,而其餘受侵害營業秘密可另於民事程序中主張,並適當運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防止損害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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