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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件特性互斥的前案可被結合以作為認定具有顯而易見性之實質證據

2016.01.21

●專利侵權訴訟應提交的權利證據
●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 程序中,證據應及時提出,勿保留至IPR程序立案後
●立案與審查IPR可由相同成員作成
●兩件特性互斥的前案可被結合以作為認定具有顯而易見性之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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