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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維持地院有效性爭點之判斷且當事人未再上訴最高法院,該判決便為終局判決

2019.08.15

●出資聘請他人研究開發,出資之一方均可實施
●IPR程序適用於Pre-AIA之申請案
●申請歷史已放棄之事項不得藉均等論重為主張
●CAFC維持地院有效性爭點之判斷且當事人未再上訴最高法院,該判決便為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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