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已知物質在歐洲的可專利性

2021.11.04

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第54條對於新穎性的規定,要求一項發明若不屬於習知技術的一部份,則認定為有新穎性。但這不表示若所請標的為已知物質,就無法取得專利;以下所列都是物質本身為已知,但仍可取得專利之情形:

•   若一種物質或化合物為已知,但於藥物治療之應用未曾被揭露,根據EPC第54(4)條的規定,仍可准予專利,即「第一醫藥用途」;而已有「第一醫藥用途」之已知物質或化合物,也可根據EPC第54(5)條的規定,以其他未曾被揭露的藥物治療之應用取得專利,即「第二醫藥用途」。

•   針對已知的醫藥治療,若有特定之新穎且具進步性的治療應用,例如新的給藥方式 (dosage regimens)、給藥途徑 (route  of administration)、病患分類等,亦可准予專利。

•   已知物質的新組合 (combination) 或組成 (composition) 也可能准予專利,若新的組成含有的物質皆為已知,但其組成是首次揭露,且除了新穎性外也具有進步性,則可准予專利。

•   若已知物質可藉由一般方法 (conventional means) 得到不同的純度,則已知物質不因其純度之不同而具有新穎性。但若必須藉由特殊的淨化方法才能達到特定的純度,則該特定純度的已知物質可能准予專利。

•   一種化學物質可能會有不同的晶形 (crystalline form),稱為「同素異形體 (polymorph)」。特別是在醫藥產業,不同的同素異形體可能會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例如生物利用性 (bioavailability)、溶解度、吸濕性等。因此,特定的藥物只有特定的同素異形體才能取得查驗登記 (regulatory approval),為已知物質的特定同素異形體取得專利的價值也就在於此。為特定同素異形體取得專利不太容易,但是有可能的;T1422/12決定中的同素異形體增進了差向異構作用 (epimerisation) 的穩定性,因而改善了生物活性,最終因具有不可預期的技術效果而准予專利。故同素異形體要取得專利的關鍵就在於是否具有不可預期的技術效果。

•   選擇發明 (selection invention) 與未曾於先前技術中揭露之個別元件、子集 (sub-sets) 或子範圍 (sub-ranges) 的選擇有關,若選擇之元件未曾以個別的形式揭露於先前技術中,則具有新穎性。雖然從前案的元件列表中做出的選擇不具新穎性,但若從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列表中做出選擇可形成特定的特徵組合,則可視為具有新穎性。選擇發明的範例包含已知一般通式 (generic formula) 中的單一化合物,以及已知範圍中的子範圍。從前案的較廣數值範圍中選擇的子範圍,若是範圍較窄,或是與前案中列舉的範例都相差甚遠,與已知範圍的終點 (end-points) 也差得很遠,則可被視為具有新穎性。選擇發明必須具有進步性,須考慮到通常知識者 (skilled person) 是否會做出相同選擇,或是因預期會有一定的改良或優勢而選擇相同的範圍,故須證明所作之選擇具有不可預期的技術效果,且所選擇的整個範圍都具有此效果。

 

資料來源:Patentability of Known Substances in Europe, Marks & Clerk.October 5, 2021. <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patentability-of-known-substances-in-europe/>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