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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徵求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意見稿

2021.11.04

中國大陸國知局日前就《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下條文(條次依該意見稿所載)摘錄自意見稿內容:

第八條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外合法成立;

 

(二)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三)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資格,專利代理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四) 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第十一條: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本國已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以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名義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並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批准。

第十二條:中國大陸國知局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代表機構申請的,作出書面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條:代表機構可依法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諮詢;

(二)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大陸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三)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大陸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為中國大陸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諮詢服務;

(四)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大陸專利事務。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大陸專利事務以及中國大陸法律事務。

 

資料來源:关于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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