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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生成電子圖像相關之設計專利申請案補充審查指南

2023.11.30

美國專利局發布補充審查指南,用以判斷電腦生成電子圖像的設計專利是否符合法定標的,該補充審查指南已於2023年11月17日生效。該補充審查指南並未宣布任何新的實務或程序,旨在與目前的政策維持一致。該補充審查指南並未改變目前的審查指南的內容,但提供了重要的說明及澄清。該補充審查指南並不具法律效力,因此,美國專利局的審查人員若未遵守該補充指南,不可據此提起訴願 (appeal) 或請願 (petition)。

根據目前MPEP第1504.01(a)(I),美國專利局認為電腦圖像 (computer icons) 符合35 U.S.C. 171製品的要求,因為他們是顯示設計的程控電腦操作時不可或缺的主動元件。該指南也被用於審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相關的設計專利申請案,GUI也被認為是顯示設計的程控電腦操作時不可或缺的主動元件。因此,如果正確的呈現和主張,具有電腦圖像或GUI的顯示面板應符合35 U.S.C. 171之法定標的。有鑑於此,顯示面板上的非電腦圖像或GUI的電腦生成電子圖像 (computer-generated electronic image),因為不是電腦操作中的完整且有效的元件,所以該電腦生成電子圖像不符合35 U.S.C. 171之法定標的。

在評估包含電腦生成電子圖像的設計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符合製品要求時,審查人員必須考慮是否有完整揭露。具體來說,審查人員必須審查標題和申請專利範圍用語 (claim language) 是否充分描述製品的設計。此外,審查人員還必須考慮以下事項,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據以駁回專利申請:
 

  1. 對於顯示面板上顯示的非電腦圖像或GUI的電腦生成電子圖像,由於其被視為僅是以電子方式顯示的圖片的說明,因此,對於該圖像本身、對具有該圖像的顯示面板(或顯示面板的部分)、或對於用於在顯示面板上顯示的該圖像 (image for display on a display panel),都將不符合製品的要求,並且此類設計應根據35 U.S.C. 171被駁回。
  2. 美國專利局認為電腦圖像或GUI是二維圖像,因此單獨存在時僅屬於表面裝飾,故標題和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只是電腦圖像或GUI本身,而必須是製品,例如具有電腦圖像的顯示面板 (display panel with computer icon)。
  3. 當設計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涉及具有電腦生成電子圖像的顯示面板時,美國專利局認為標題和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的用語「圖像」或「GUI」,表明了顯示面板上的圖像不僅僅是顯示的圖片,而是顯示影像的程控電腦操作中不可或缺的主動元件。
  4. 以下是申請專利範圍用語和標題的範例,確實充分描述製品的設計:「具有圖像的電腦螢幕」、「具有GUI的顯示面板」、「具有圖像的顯示面板或其部分」、「具有圖像的電腦螢幕的一部分」、「具有圖像的顯示面板的一部分」和「顯示有圖像的監視器一部分」。
 

除此之外,審查人員還需檢查圖式,確認顯示面板或其部分是否以足夠的視圖呈現,以充分揭露說明書中所述之設計。若圖式未描繪(不論是以虛線或實線)包含電腦圖像或GUI的顯示面板或其部分,則審查人員必須依照 35 U.S.C. 171駁回所要求保護的設計,因為其不符合該條款的製品要求。如果整份揭露內容沒有提及或描述所要求保護的標的為包含電腦圖像或GUI的顯示面板或其部分,則審查人員必須表明根據35 U.S.C. 171,該申請專利範圍存在缺陷。

 

資料來源: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Electronic Images, Including Computer-Generated Icons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USPTO, November 17, 2023.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11-17/html/2023-254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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