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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施行

2023.12.14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修改後內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行政上訴案件;
(二)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三)重大、複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四)壟斷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規定類型的全權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案件;
(三)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轄權爭議,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覆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覆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稱案件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知識產權法庭移送紙質、電子卷宗。”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知識產權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披露涉案知識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關聯案件情況。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資訊、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依法公開。”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6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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