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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之證據不足以認定構成侵權,經CAFC推翻原判決

2023.12.28

美國第7,523,373(簡稱’373號)專利與美國第7,725,759(簡稱’759)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VLSI Technology LLC,前述兩件專利關於在電子設備中管理時鐘速度的方法,其中多個微處理器連接到一個匯流排,而一個主設備可根據其工作量請求更改操作速度。專利權人主張Intel Corporation之微處理器侵害前述兩件專利,於是向德州西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提出訴訟。
 
陪審團審理後,認定被控侵權者對’373號專利構成文義侵權,’759號專利則是基於均等論構成侵權(無文義侵權),被控侵權者須就各件系爭專利分別支付專利權人賠償金。被控侵權者辯稱其微處理器並非未構成文義侵權,因為其微處理器的速度變化是由觀察系統狀況 (observed system conditions) 之軟體發出的請求,而不是如同系爭專利利用主設備發出;此外,被控侵權者認為專利權人提出的有關均等論之佐證於法律上並不充分。地院審理時,拒絕被控侵權者針對多項議題提出進行審理後動議 (post-trial motions) 請求,且於最後作出有利於專利權人之判決,故被控侵權者上訴至CAFC。
 
CAFC庭審後,肯認被控侵權者提出的觀點,即專利權人出具有關均等論之佐證於法律上並不充分。進一步來說,CAFC表示均等論之適用與否乃特定狀況 (exceptional),因為根據均等論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相當罕見的,法院一直以來都強調在主張均等論時,要求提供具體和完整的證據。為了證明均等論之適用,專利權人須提出具體證詞和連結論點以證明所請發明和被控侵權設備之間的差異是非實質重要的,尤其是考慮到被控侵權者提供的有關這些差異是重要性的證據。然本案專利權人僅指出所請發明和被控侵權設備間的差異僅僅是一種設計選擇,這顯然是不夠充分的,因為這並未說明為何被控侵權設備的操作方式與所請發明有實質相同的有義解釋」。是以,CAFC作出維持被控侵權者對’373號專利構成文義侵權,但推翻基於均等論侵權’759號專利的判決。
 
資料來源:
  1. Evidence of Equivalence Was Insufficient to Support Finding of Infringement, December 5, 2023.
  2. VLSI Technology LLC, v. Intel Corporation, Fed Circ. 2022-1906., December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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