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4條第4項、第6項前段、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6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108條第3項規定者。(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其中第1款所指違反第22條規定者,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喪失新穎性之事由,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不具進步性事由,及其他合於第7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任何人均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主張發明專利權不合法而有得撤銷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