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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審查基準修正簡介

2022.02.10

為因應專利法、審查程序細則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韓國的專利審查基準已經修正並生效,以下摘錄修正之重點:

  • 若審查委員合理懷疑專利的發明說明中宣稱之效果,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若不能證明所宣稱之效果,則可核駁該申請案。即使發明說明宣稱的效果與請求項中敘述之發明無關,審查委員仍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若無法證明其宣稱的效果,則審查可能被暫緩,或者審查委員可依職權進行修正,刪除該宣稱的效果。若所請發明之目的或效果是毫無意義的 (nonsensical),偏移社會常規且包含非科學之組成要件,則被視為未應用自然法則,且會因為無產業利用性而被核駁。
  • 關於選擇發明 (selection invention) 的進步性判斷,即使在先前技術中已揭露概括所請發明之發明,若選擇該選擇發明的組成元件是有難度的,則不影響其進步性。
  • 審查委員在發出核准通知時,不得依職權進行會增加新事項的修正。若審查委員依職權修正會增加新事項,或者其修正並非更正明顯錯誤,則該修正將被視為未曾提出,且不能用於解讀專利保護範圍。
  • 新增申請人可請求實審規費退費的時間點,即(1)若韓國專利局已自外包單位收到申請案檢索結果,但還未發出首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可請求實審規費全額退費,(2)已收到非審定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案件,在回覆期限前可請求退三分之一的實審規費。
  • 過去針對以請求先前技術檢索為條件請求加速審查的案件,韓國專利局須在准予加速審查後4個月內進行實審,根據修正後規定,此一時限已延長至8個月。
  • 過去韓國專利局不會通知申請人其案件被提交第三方意見,修正後則規定審查委員必須在1個月內將任何第三方意見通知申請人。
  • 若一名審查委員的核駁審定已是第2次或超過2次被推翻而須重新審查,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該案之審查必須轉給另一名審查委員。
  • 若申請案所列之發明人非真正的發明人,特別是以未成年孩童或嬰孩為發明人,應更正其發明人資訊,否則專利可能無效。
  • 提出新申請案時,申請人必須與所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相同,若申請人多於1位,則所有申請人都必須相同。若新申請案的申請人與優先權基礎案的不同,但已包含所有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則無需另外簽署優先權轉讓書;但若有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未被列為新申請案的申請人,則該案須簽署優先權轉讓書。

資料來源:Main Content of the Revised Korean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Koreana Patent Firm, January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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