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3年12月21日發布《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以下簡稱《過渡辦法》)。
以下摘錄《過渡辦法》重要內容:
-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恢復優先權、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 對於申請人遞交專利申請的首次遞交日在實施細則施行之日以後的,申請人可以依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文件。
- 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中取消了提交分案申請時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和優先權文件副本的規定,對於提交分案申請的日期在實施細則施行之日之後的,申請人無需提交有關副本。
- 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資料來源:《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中國大陸國知局,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