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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過渡措施將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2022.12.01

歐盟專利 (Unitary Patent) 系統之日程已經底定,將於2023年4月1日生效,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為止會有一段緩衝的日出期 (sunrise period)。歐洲專利局為歐盟專利施行擬定的配套過渡措施實施日也隨之確定,實施期間僅限於日出期的期間。以下為兩項過渡措施之簡介:
 

  • 提早請求取得歐盟專利:歐洲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可在歐盟專利系統生效日前,提早請求取得歐盟專利,原歐洲專利申請案 (EPC) 在2023年1月1日收到核准通知後,若案件符合要件,可選擇向歐洲專利局申請歐盟專利之註冊登記。若案件有瑕疵,歐洲專利局在案情合適的狀況下會要求申請人補正,否則將會拒絕請求。歐盟專利是否被准予註冊登記,專利權人最快會在EPC專利核准公告後收到通知,但若案件的瑕疵為形式瑕疵,歐洲專利局會在歐盟專利系統生效前通知申請人,以利及早補正。於2023年1月1日前,或在EPC案收到核准通知前提出選擇請求依歐盟專利註冊者,歐洲專利局將不予受理。須注意的是,提早請求取得歐盟專利不代表歐洲專利局會自動將EPC專利核准公告日延後,為使案件符合取得歐盟專利資格,申請人仍須主動請求將核准公告日延後至2023年4月1日之後。
  • 延後核准公告日:有鑑於可取得歐盟專利的條件之一是EPC專利核准公告日必須落在歐盟專利系統生效日(含)後,歐洲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可請求將核准公告日延後,以符合前述資格。適用案件為原EPC案已收到核准通知,且尚未回覆歐洲專利局確認申請案核准內容者。對於已回覆確認之案件,歐洲專利局將視為未曾提出延後核准公告日之請求,但若是同日回覆確認申請案內容及提出延後核准公告日之請求,則可受理;EPC案接獲核准通知後,如不同意申請案核准內容而欲修正者,亦可同時提出延後核准公告日之請求。於2023年1月1日前提出延後核准公告日之請求者將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應在回覆核准通知的法定期限到期前提出請求。針對重新發出核准通知的案件,提出請求之期限仍以首次發出的核准通知法定期限為準。

 

資料來源:EPO sets start of transitional measures to 1 January 2023, EPO, November 14, 2022.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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