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具通常知識者」是指在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因此,具通常知識者若是能運用專利案件申請前的先前技術完成該專利案件所請求的技術方案,恐對該專利案件的進步性帶來負面影響。相對的,非屬通常知識者(例如專家)應不能影響該專利案件的進步性。本文介紹一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在2021年4月作出的判決,探討關於通常知識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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