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日前發布專利糾紛行政裁和調解辦法,以下摘錄自辦法內容:
1. 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書面催告權利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警告人向權利人書面表明不侵權意見,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內,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警告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出具諮詢意見。
2.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專利權評價報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可以不予受理。
3.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限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及侵權人之日起算。
4. 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項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分別立案。 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專利權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併審理。
5.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案件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案件特別複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後仍不能結案,經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繼續延期,應當同時確定不超過兩個月的延長期限。
6. 為保障港澳臺居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其參加行政裁決和調解,增加港、澳居民持有的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有的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行政裁決、調解和旁聽口頭審理,與實施司法審判時保持一致。
7. 對於分案申請的公開日,以原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公開的日期為准。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對分案申請保護範圍、修改的相關規定,分案的修改依據是原案記載的範圍,即不能超出原案記載的範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點前移,對原案本身未覆蓋到的保護範圍給予「前置性保護」,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
1.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2月31日。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4%B8%93%E5%88%A9%E7%BA%A0%E7%BA%B7%E8%A1%8C%E6%94%BF%E8%A3%81%E5%86%B3%E5%92%8C%E8%B0%83%E8%A7%A3%E5%8A%9E%E6%B3%95.pdf&filename=b4a637655f7c4dffb01ecde9fef2f47d.pdf>
2.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解读,中國大陸國知局,2025年1月13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3/art_66_197168.html>
1. 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書面催告權利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警告人向權利人書面表明不侵權意見,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內,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警告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出具諮詢意見。
2.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專利權評價報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可以不予受理。
3.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限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及侵權人之日起算。
4. 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項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分別立案。 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專利權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併審理。
5.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案件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案件特別複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後仍不能結案,經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繼續延期,應當同時確定不超過兩個月的延長期限。
6. 為保障港澳臺居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其參加行政裁決和調解,增加港、澳居民持有的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有的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行政裁決、調解和旁聽口頭審理,與實施司法審判時保持一致。
7. 對於分案申請的公開日,以原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公開的日期為准。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對分案申請保護範圍、修改的相關規定,分案的修改依據是原案記載的範圍,即不能超出原案記載的範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點前移,對原案本身未覆蓋到的保護範圍給予「前置性保護」,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
1.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2月31日。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4%B8%93%E5%88%A9%E7%BA%A0%E7%BA%B7%E8%A1%8C%E6%94%BF%E8%A3%81%E5%86%B3%E5%92%8C%E8%B0%83%E8%A7%A3%E5%8A%9E%E6%B3%95.pdf&filename=b4a637655f7c4dffb01ecde9fef2f47d.pdf>
2.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解读,中國大陸國知局,2025年1月13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3/art_66_197168.html>